提議者 小闕
已附議1028 (尚餘25日)
尚須3972個附議
近期社會發生涉及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然而,根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前對於「持有」者僅處以罰鍰,2023年修法後才將其列為刑事犯罪,最高刑期僅1年,這樣的刑罰過於輕微,無法有效遏止犯罪。
訴求:
1.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將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刑期提高至「5年以上10年以下」,並不得易科罰金。
2. 增訂累犯加重條款,第二次犯者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列入性犯罪者資料庫。
3. 加強執法與數位監控機制,提升查緝效率,防堵網路傳播。
為何應該加重刑罰?
1. 持有即是犯罪,應有更嚴厲懲罰
在美國、英國、澳洲等國家,單純持有兒童色情內容即可被判處數年至數十年徒刑,甚至須註冊為性犯罪者。台灣現行最高僅判1年,無法真正嚇阻犯罪。
2. 持有人是加害鏈的一環,間接助長兒童性剝削
持有這些影像的人雖未必親自製作,但他們的需求促使市場持續運作,間接造成更多兒童受害。對「持有」者加重刑罰,才能從源頭阻斷犯罪鏈。
3. 保護兒童權益,符合國際標準
台灣已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但現行刑罰仍落後於許多已開發國家,應該進一步強化,以確保兒童安全。
1. 強化兒童保護:加重刑罰能有效遏止持有未成年性影像的行為,減少兒童受害機率。
2. 提升嚇阻效果:目前刑罰過輕,無法有效阻止犯罪,提高刑責後可降低持有者的僥倖心理。
3. 與國際接軌:台灣已簽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提高刑罰將使法規符合國際標準。
4. 遏止犯罪鏈:持有者的需求是兒童性剝削產業存在的根源,嚴懲持有人能從源頭打擊這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