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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職人員重大犯罪停職及解職制度,維護政府廉潔與人民信賴

提議者 蟹蟹

已附議325 (尚餘57日)

尚須467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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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8-04
檢核
2026-08-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為維護政府廉潔、公正施政及人民對民主制度之信任,建議檢討《地方制度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建立全國一致之民選公職人員重大犯罪停職及解職制度。

適用對象包括依法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例如立法委員、直轄市及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及其他依法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建議修法內容如下:

一、民選公職人員於任期內,涉及貪污、賄選、圖利、侵占公款、重大性侵害犯罪、重大暴力犯罪或其他重大故意犯罪者,應依法律規定接受審查。

二、經法院依法判決達法律規定之停職或解職要件者,應依法停止或解除職務,不得繼續行使公權力。

三、建立代理、遞補或補選制度,以維持政府正常運作及保障人民權益。

四、建立公開透明之資訊揭露制度,讓人民了解案件處理進度及依法作成之處置結果。

五、依法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救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以兼顧人民權益及法治精神。

 

利益與影響

民選公職人員肩負人民託付,依法行使公權力,其操守、廉潔及誠信直接影響政府施政品質及人民對政府之信任。

建立重大犯罪停職及解職制度,可避免涉及重大犯罪之民選公職人員持續行使公權力,降低職務濫權、利益輸送、貪瀆、重大違法失職及影響司法調查等風險,維護政府廉潔及行政公信力。

此外,透過明確法律規範、客觀司法程序及公開透明之制度設計,可兼顧無罪推定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共利益,使制度適用於所有民選公職人員,不因政黨、職務或身分而有差別待遇,落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完善相關制度,將有助於提升民主政治品質、強化廉政治理、維護人民權益,並建立更健全、公平且值得人民信賴之公職人員管理制度。

 

執行時間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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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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