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希
已附議70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297個附議
1.生命法益乃法律保障之核心價值之一,考量其犯罪嚴重性,以未成年為理由減刑應更為審慎。
2.14歲以上之人雖未有完整之行為能力,但涉及生命議題乃至12歲以上之人即相當熟悉,不可殺人以及尊重生命亦為眾所皆知,滿14歲之少年不可謂不知,矧少年在滿14歲之後大腦部分區域已屬成熟個性尚難改變,倘若犯下重大暴力犯罪可謂此少年視人命如草芥,視法律如無物,矯正後難以保證不會再犯下此類重大犯罪,考量殺人罪以及重傷害罪之嚴重性,應不以未成年為理由減刑為適之。
3.可保留未成年不判處死刑之規定,亦可以其他原因來減刑(如情可憫恕、自首等..)
1.撫平社會之傷痛,被害者親屬之悲憤,不應有17歲又11個月判有期徒刑,18歲判無期徒刑之情況,符合法安定性,罪刑相當原則。
2.重大暴力未成年犯長期與社會隔離,以保障社會安全。
3.可能出現長期關押之受刑人難以與社會接軌之情況,但這也不是未成年獨有之狀況,政府應想辦法讓長期關押之受刑人返回社會之中途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