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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上之未成年犯殺人罪、重傷害罪不應因為未成年為理由以刑法18條減刑

提議者 希

已附議70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2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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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9-16
檢核
2025-09-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5-11-17
14歲以上之未成年犯殺人罪、重傷害罪不應因為未成年為理由以刑法18條減刑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生命法益乃法律保障之核心價值之一,考量其犯罪嚴重性,以未成年為理由減刑應更為審慎。

2.14歲以上之人雖未有完整之行為能力,但涉及生命議題乃至12歲以上之人即相當熟悉,不可殺人以及尊重生命亦為眾所皆知,滿14歲之少年不可謂不知,矧少年在滿14歲之後大腦部分區域已屬成熟個性尚難改變,倘若犯下重大暴力犯罪可謂此少年視人命如草芥,視法律如無物,矯正後難以保證不會再犯下此類重大犯罪,考量殺人罪以及重傷害罪之嚴重性,應不以未成年為理由減刑為適之。

3.可保留未成年不判處死刑之規定,亦可以其他原因來減刑(如情可憫恕、自首等..)

 

 

利益與影響

1.撫平社會之傷痛,被害者親屬之悲憤,不應有17歲又11個月判有期徒刑,18歲判無期徒刑之情況,符合法安定性,罪刑相當原則。

2.重大暴力未成年犯長期與社會隔離,以保障社會安全。

3.可能出現長期關押之受刑人難以與社會接軌之情況,但這也不是未成年獨有之狀況,政府應想辦法讓長期關押之受刑人返回社會之中途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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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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