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aci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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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現行民法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採「差額分配」原則,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經濟較弱勢一方得請求分配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此制度本意在於保障婚姻中的弱勢配偶,避免因離婚或喪偶而陷入困境。然而,現行條文並未設置分配金額上限,使短期婚姻可能出現巨額分配的情形,引發社會爭議及制度濫用問題。
因此,有必要檢討現行制度,使其既能保障弱勢,又能避免偏離公平正義。建議修正民法1030-1條,增設分配金額上限原則,並設計合理的施行條款。
二、現行制度問題
1. 缺乏分配上限:無論婚姻長短,只要剩餘財產差額龐大,即可能產生鉅額財產移轉,有違「避免陷入困境」初衷。
2. 未考量婚姻長短及生活需求:現行制度不區分短婚或長婚,可能導致短期婚姻獲得不合理巨額利益,與保障弱勢的本意相悖。
3. 爭訟頻繁:高額爭議誘發大量訴訟,增加司法資源負擔,加深雙方對立。
三、修正建議
修正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得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其分配額以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基礎計算。離婚者,分配金額設有上限,該上限依據夫妻最後居住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乘以婚姻存續期間(月數)計算得出。
對本法施行前已進入法院審理而尚未確定判決者,當事人可於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請求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四、修正理由
1. 回歸制度本意: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目的,在於保障弱勢一方基本生活,而非使離婚成為財富移轉工具。設置上限,能避免制度被濫用。
2. 確保生活保障:以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基準,反映國家統計之平均生活標準,保障經濟弱勢方的基本生活需求。
3. 兼顧公平與貢獻:分配上限與婚姻存續時間連動,婚姻愈長,上限愈高,合理體現共同生活時間與付出。
4. 降低爭訟,促進協議:明確金額範圍,有助縮小爭議,提升協議離婚比例,減輕司法負擔。
5. 遵守法律安定性:已判決確定之案件繼續適用舊法;而訴訟中案件,則提供適用新法之選擇權,兼顧法律安定性與程序正義。
五、結論
建議在民法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中增設『分配金額上限』,此上限為夫妻最後居住縣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乘以婚姻存續時間(月數)計算得出。明確規範有助減少裁判差異,確保法律安定與公平。此舉不僅能維護婚姻制度的核心價值,也能避免財產分配流於濫用,真正落實保障弱勢與社會公平的立法目的。
1. 保障弱勢配偶的基本生活,兼顧長期婚姻中雙方貢獻,避免短期婚姻出現不合理巨額分配。
2. 以地區平均消費支出為基準,兼顧不同生活成本,提高公平合理性。
3. 分配金額上限與婚姻存續時間掛勾,有助於抑制因財產分配預期引發的投機結婚現象,促進婚姻真誠性與穩定性。
4. 促進婚姻關係重視共同生活與互助,強化家庭穩定,增強家庭成員之責任感。
5. 減少財產分配爭訟,提升司法審判一致性與效率,減輕法院負擔。
6. 防止財產分配制度被濫用,維護法律公正與社會信任。
7. 建立明確的司法審查標準,提升司法透明度與裁判公平性,有助於降低爭議,增進法律信賴感。
8. 兼顧法律安定與程序正義,保障既有判決與訴訟中案件的權益。
使制度回歸「保障弱勢、維護公平」初衷,並提升社會對法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