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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自106學年度起應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

提議者 Chang Kai-Hsiang

已附議1863 (時間已截止)

尚須313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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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8
檢核
2016-11-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0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行政院93年11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35304號函核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明訂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但實際上各級主管機關在訂定代理教師敘薪相關規定時,僅臺北市、金門縣及國教署管轄之國立學校比照專任教師採計職前年資敘薪。其他縣市主管機關大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未比照正式教師採計職前年資,不論任教幾年都視為初任教師按學歷敘薪(桃園市以職前最高薪等敘薪例外,但敘薪後仍不採計後續年資不會每年依考績調整),衍生一國多制之現況。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教師待遇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以法律訂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將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以命令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而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之比照專任教師辦理應包含職前年資採計方式亦應比照辦理,並無各級主管機關可自行決定職前年資採計方式之空間。因此建議教育部應在此支給基準內,明訂職前年資之採計方式亦應比照正式教師辦理。

利益與影響

1.符合平等原則:具有相同年資、工作內容相同之合格代理教師,不因任教學校管轄機關不同(國教署或不同縣市政府)而有不同薪資。

2.改善教學現場不易徵聘代理教師現象:現況造成儲備師資(特別是有經驗的代理教師)往薪資較高的國立學校或臺北市應考,其他縣市立學校只能吸引剛通過教師檢定考的新手或招不到代理教師之現象。

3.符合釋字第707號解釋意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規定(比照正式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辦理),不再授權不同縣市主管機關以命令規範。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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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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