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存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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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七點及《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六點規定,「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但當中的「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並不合理,原因在於違反學校服儀規定並非「犯罪」,也不影響自身及公共利益和秩序,實在沒有理由要求學生「反省」,故應將這兩項自此法規當中刪除。
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除非是特殊情況(例如有妨礙風化之情形),否則不應該有任何人因為服裝的緣故受處罰,違反服儀規定也根本不是能要求學生「反省」的理由,因此,刪除法規當中的「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才可使法規內學校對於違反服儀規定之學生的管教措施範圍合理、正當化,也可較淡化學校不當的威權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