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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應修改外籍配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資格及相關規定

提議者 pochieh

已附議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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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2
檢核
2017-1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外籍配偶因婚姻關係取得我國國籍,依外配國籍區別取得年限有所不同,大陸籍在取得我國國籍年限相對較久,而國籍的浮濫發給及申請造成中華民國台灣以嚴然變成外配的天堂,台灣外配比率升高有相當多比例外配,因婚姻關係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立刻與我國籍配偶離婚,然後再與來台工作相同國籍人士同居或是把再相同國的男(女)朋友以工作名義來台一起居住會辦理結婚再取得我國國籍,然而已造成我國社會的價值混亂及社會問題的產生,若是因為家暴問題而離婚可專案處理

 

應修改現行因婚姻關係取得國籍之相關規定,減少及降低不法婚姻因而衍生人口問題,外配因婚姻關係與本國籍配偶結婚取得戶籍應增加觀察期,為十年至十五年後方可取得我國國籍,仿效歐美綠卡制度,外配因婚姻來台居留每年達183天以上經過4~6年不等(依國籍不同)可取得我國國籍,應修該為取得綠卡(綠色身分證或長期視同國民的證件)而該證件是可以撤銷,以此降低為取得身分證滯留台灣打工的外配人數及外籍人數,另可增加本國籍人民就業人數

利益與影響

1.可降低杜絕因假婚姻來台之外配

2.保障有情的婚姻雙方

3.減少就業人口衝突

4.降低外來族群的衝突保障本國籍本土的特性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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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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