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t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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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按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以下稱該條款)免納所得稅。
該條款始於民國六十六年為鼓勵學術著作,促進文化建設,特別增訂;歷經民國七十一年修正為每年合計數在六萬元以下者免稅;至民國七十八年為配合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之貨幣單位變更,修正為全年合計定額十八萬元以下免稅以來,已三十年未曾調整該條款之免稅額度。
對照同時期民國七十八年所得稅法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規定為每人每年四萬五千元;而民國一百零八年之現行所得稅法,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已提高為每人每年二十萬元。此乃因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調整適用所得稅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自民國七十八年之每人每年四萬五千元調整至現今之二十萬元,調漲高達近四點五倍,由其調整規定可知這三十年來的物價漲幅驚人,而現今該條款仍維持三十年前十八萬元之定額免稅,相對於此物價漲幅,猶如杯水車薪,也讓立法者獎勵創作的美意大打折扣。望政府能秉持該條款之立法初心,為此條款增訂規定,比照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訂出定額免稅的基準金額,並準用所得稅法第五條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額度,未來依所得水準及基本生活變動情形,每三年評估一次,也為三十年來未曾調整的該條款定額免稅額度完成適當修正。
一、鼓勵學術與藝文人才投入創作和推廣,帶動文化建設。
二、促進課稅公平,期使學術、藝文工作者與薪資所得者同樣普遍受惠,避免因物價上漲而加重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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