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中藥販賣業者現況
按107年衛生福利部公務統計,截至107年12月31日止,依藥事法第103條登記之中藥販賣業藥商有8,657家,其中包括具藥事法第103條第1項資格之中藥商765家及該條文第2項資格之中藥商7,892家。依衛生福利部106年度「中藥販賣業商業調查」結果,藥事法第103條第1項中藥商平均年齡為71.6歲,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中藥商平均年齡為60歲。近十年來,依藥事第103條登記之中藥商(包括第1項及第2項),其凋零速度逐漸急劇。
二、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條文存有爭議
(一)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條文,除前段「82年2月5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受82年2月5日之時間點限制外,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者,其應受之時間點限制,歷年存有爭議。
(二)為釐清藥事法第103條條文爭議,本部於107年12月26日召開「釐清藥事法第103條爭議專家會議」,與會專家探究該條第2項條文,認屬過渡性條文;惟對該項條文後段文字所受時間點限制,見仁見智。
三、研議新生中藥販賣業從業人員制度,耗時多年,中藥商、中醫師及藥師等團體始終無法達成共識。
(一)90年至100年研提「藥事法第103條修正草案」,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經國家考試及格者之證照管理等規定,歷經多次溝通會議,中藥商、中醫師及藥師等團體無法達成修法共識,最後三方與會代表皆表達維持藥事法第103條現行條文不修正。
(二)100年至106年規劃新生中藥販賣業者制度,以技能檢定方式,新生中藥從業人員,歷經多次溝通會議,相關藥事法修正草案於102年10月16日函送行政院審查,於103年5月15日審查通過,同年5月19日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因其中有涉中藥調劑業務爭議及民眾用藥安全,該草案未獲立法院第8屆委員會期多數委員支持,以致無法完成三讀。此後,本部仍賡續再與中醫藥團體溝通,修正草案內容,然中藥商、中醫師及藥師等團體仍無法達成修法共識。
研商辦理情形
一、多數現存中藥販賣業藥商,明顯高齡化,致快速凋零,且「教、考、訓、用」之新生中藥販賣業藥商制度耗時多年,凝聚共識不易;為處理多年來各界對藥事法第103條條文解讀差異所帶來之紛爭及現存中藥商快速凋零問題,本部研處方向如下:
(一)在符合民眾實際需求及不影響藥事人員專業調劑權之前提下,優先處理中藥販賣藥商快速凋零問題。
(二)賡續研提修正藥事法(包括藥事法第103條之爭議條文),建置「教、考、訓、用」之新生中藥販賣人員制度,以專業分工為導向,培育中醫藥相關人才。
二、為處理藥事法第103條解讀差異所帶來之紛爭及中藥販賣藥商快速凋零問題,於修法完備中藥販賣人員制度前,在符合民眾實際需求及不影響藥事人員專業調劑權之前提下,本部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160條及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2點、第13點規定,於108年8月30日發布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令,解釋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之規定,同時並函頒「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後段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作業處理原則」,俾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執行相關作業。
參採情形
針對本案所提議案,本部參採說明如下:
一、本案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解釋令,係處理中藥販賣業者之經營登記問題,除於相關作業處理過程外,中藥販賣業者倘有本案提議所陳述之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經營中藥商)、第28條或第30條(應聘用而未聘用中醫師或修習當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情節者,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屬實,仍將依法裁處。
二、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解釋令,係為處理藥事法第103條解讀差異所帶來之紛爭及中藥販賣藥商快速凋零問題,非因特定對象設事之行政措施。
三、本部108年8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340號解釋令,係對藥事法第103條第2項後段爭議條文中法律不確定性文字,釐清解釋,以減少社會紛爭。現階段於適法之處理原則下優先解決中藥販賣產業存續問題,後續為建立長久可行之中藥管理制度,將再通盤檢討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爭議條文,新生中藥販賣業人員。
後續推動規劃
積極檢討修正藥事法第103條爭議條文及研擬符合專業分工及「教、考、訓、用」之新生中藥販賣業者制度,並加強中藥販賣業管理配套措施(如環境衛生設施之設置規定),提升民眾用藥安全與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