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妙語說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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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履行其人事行政管理職責,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面臨的人力老化與升遷瓶頸問題,研擬相關政策:一、由人事總處對行政院各機關進行「人力結構與流動障礙」調查;二、基於行政院對公務人員「給與福利」及「危勞認定標準」具有會同訂定之權限,應主動與相關機關(考試院)協調,評估放寬「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中關於「必須在職至60歲」才能領取減額月退之限制,改以【任職年資符合自願退休者,可先行退休,並得選擇自年滿60歲起支領減額月退休金】,為彈性門檻,以利行政機關釋出職缺,促進青年人才流動。
(一)問題說明:
1.現行制度導致行政機關人力僵化與「頂薪留任」現象: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資深公務員若不願等待至65歲領全額退休金,現行實務運作迫使渠等必須「持續工作」到60歲才能申請減額月退休金。這導致大量資深同仁為確保退休生活,被迫留在原職位領取最高薪俸,卻可能已失去工作動力,形成行政院各機關內部的人力結構斷層。另外也會出現留職停薪或常請病假的同仁,這對組織來說,無疑是沉重的負擔;在尋覓代理人的過渡期,造成人事、主計、出納及同事的業務量增加。這樣的退休政策,影響機關人力運作甚大,主政者不可不察啊!
2.職缺卡關阻礙年輕人升遷與施政效能:由於高階職缺無法釋出,基層年輕人員缺乏向上流動的機會。行政院所屬機關面臨施政業務繁重(如職場安全衛生、數位轉型等新興業務),需要更多具活力之人力投入,但現有人力配置卻因退休門檻過於僵硬而無法靈活調整。
3.行政院於退撫政策中具有實質參與及協調之責:雖然退撫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但法律明定如「提撥費率」、「危勞職務認定標準」等重大標準,皆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定之。因此,行政院對於影響所屬機關人力運作極鉅的退休政策,具備政策建議與協調之職權。
(二)政策與法規背景
1.人事總處對行政院人力管理之職掌:人事總處負責行政院所屬機關的人事行政、給與福利及人力評鑑專區管理。確保各機關員額配置合理且具備施政效能,是其核心任務。
2.跨院會同訂定制度之法理依據:根據來源顯示,多項退撫關鍵標準(如費率調整、危勞年齡等)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共同釐訂」或「會同」辦理。這代表行政院有權力也有義務從「機關用人需求」的角度,向考試院提出優化建議。
3.勞工退休制度之參照:勞工退休金新制下,勞工即使工作中斷,年滿60歲仍保有請領權利。行政院作為國家勞動政策的主管機關,應思考公務體系如何建立對等之彈性,以提升公職吸引力。
(三)具體訴求
1.啟動人力流動衝擊評估: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從年改前的五十歲,今已躍升至六十五歲。許多資深公務員,儘管視力、體力退化,仍堅持工作到屆齡,其實情非得已。請人事總處針對各機關「因退休門檻過高導致人力老化與缺額停滯」之現況進行專案評估,數據化呈現制度僵化對行政效能的影響。
2.建立跨院協調機制:由行政院主動召開跨院(院際)人事政策協調會議,建議相關主管機關修正不合理限制,允許任職年資符合自願退休者,不論何時離職,均得選擇自年滿60歲起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1.促進組織年輕化:增加退休選擇彈性,能引導資深人員提前完成職業生涯規劃,將職位賽道空出來給後進選手,優化公部門人口結構。
2.降低整體人事成本:透過資深人員(高俸額)適度退領減額月退,由新進人員(初任俸額)補足,長期而言能減緩政府給與預算之成長壓力。
3.落實人才彈性流動:讓公務員不再因獎金與退休金制度被「鎖在」機關內,而是能根據個人意願與機關需求彈性離轉,建立更有活力的公務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