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捍衛戰士
已附議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7個附議
面對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機關處分,民眾可依訴願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本身),就「原處分」之合法性及適當性,進行審查之救濟制度。
遺憾的是,根據司法院調查,民眾提起訴願的勝訴率不到一成!
而這些勝訴背後還有一個更可怕的事實,那就是訴願機關判人民勝訴後,卻又將球交到行政機關手上,用「另為適法之處分」讓原機關自己裁決,而原機關通常違反訴願法第96條,不會依訴願會的判決意旨來處理,而是依照自己原先的方式,一而再、再而三的對民眾開單或處分,人民即使獲得訴願的勝訴也是假的,訴願案件中充斥這種已經來回多次的「假案」,浪費無數公帑與消耗人民對政府的信心。
會造成這樣的後果,是因為根本沒有法律甚至沒有人(機關)來監督確保訴願決定的執行!首先,訴願決定並不是「強制執行法」規定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名義,人民即使獲得勝訴的訴願決定,也無法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要原處分上級機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原處分行政機關根本不甩訴願決定也行。
其次,行政院只追蹤管考自己院內訴願會做出的訴願決定(詳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要點),對於所屬各部會做出的訴願決定就放牛吃草,因缺少專責機關督促執行,因此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於訴願決定的執行態度寬嚴不一,獲訴願勝訴的民眾仍無法獲得權益真正回復。
因此,訴願決定應納入法院強制執行名義以及由專責機關統籌監督原處分機關是否落實執行訴願決定,訴願制度才能真正聲張正義,守護民眾權益!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
一個人的提案只是一頁網頁;一群人的附議就成為社會聲浪!
人民到法院來打官司,尤其是「告官」,要有很大的勇氣、還要考慮負擔訴訟費用,很不容易。行政救濟程序原為百姓受行政權迫害時申訴的管道,若是勝訴率之低,而得到勝訴的結果,又是發回原機關再處,那麼行政訴訟管道即使增加再多,也是一道形同虛設的窄門,無法達到救濟的訴求,對百姓而言只是在浪費納稅人及人民的錢罷了!
讓大家一起支持訴願決定應納入法院強制執行名義以及由專責機關監督訴願執行!不再讓辛苦獲得勝訴的訴願決定成為白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