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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現行嚴重侵害學生人權的「書面懲處(警告、小過、大過等)」制度,限縮適用範圍並強化程序保障

提議者 台灣小青年

已附議6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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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9-04
檢核
2021-09-0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11-0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修改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的部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制定「注意事項」第22點第1項第16款之書面懲處(記警告、小過、大過),僅得限於學生違反刑事或行政法規之行為且非過失者(如毆打他人、吸菸、飲酒、無照駕駛、性平事件、賭博、公然侮辱或誹謗達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程度、竊盜、毀損達毀損罪程度等等),以及其他對社會法益有重大程度侵害之不當行為(如校內段考以上考試作弊)斟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3點各款給予不同程度之書面懲處。

二.修改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的部分:

學校擬對學生書面懲處,應告知受處分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下稱受處分方),受處分方得針對是否成立該校規或處分是否過重以口頭或書面要求交付學生獎懲委員會(下稱獎懲會)審查,學校不得拒絕,並得書面或到會陳述意見。擬記大過以上或其他現行法規有特別規定應送交之案件校方應不待受處分方之申請,依職權逕送獎懲會審查。送獎懲會審查之案件,處分得減輕但不得加重。

涉及法律構成要件爭議之案件,獎懲會得依職權或經受處分方之申請,委託具有法律專業之專家學者進行鑑定。受處分方之申請,除不符合前項得申請之原因外,獎懲會不得拒絕,費用由校方負擔。

利益與影響

1.前言(合先敘明):

注意事項第22點一項共有16款一般管教措施,所謂書面懲處,規定在第16款,指的是學生違反學校獎懲規定,可處以警告、小過或大過,而其他15款規定分別有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列入生活表現紀錄、書面自省(罰寫)、通知監護人、靜坐或站立反省、要求完成作業或工作且可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量、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活動等等,因此針對本提案關於書面懲處只適用於違法行為或其他對社會法益有重大程度侵害之不當行為,並「不會」造成犯那些行為以外者,沒有方式可管教、輔導,合先敘明。

 


2.犯小錯只不過警告而已,銷過就好又不會怎樣?一支警告受處分人面對的麻煩有多大

學生一旦遭書面懲處,縱然只是一支看是小小的警告且完成銷過,仍然會於生涯紀錄手冊及受處分人心中留下污點,且容易因為書面懲處紀錄的多寡、輕重導致在同儕間產生好學生、壞學生的標籤,何況目前或之後亦無法有任何一種機制能讓受處分人100%的機率免於他人得知其遭記過的事實,銷過時亦是如此,再加上多數學校銷過方式為「被記過,要銷過的人一起……(做某件事)」,此執行方式與受刑人白天工作時沒有兩樣,何況這些人有很多都只是「犯了小錯,甚至連行政法規都沒觸犯,僅是違反小小的校規的『未成年人』」,要讓一個心智發展未完全的人經歷總總對其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產生重大侵害的過程,若不作為一般管教措施的最後手段,且僅能限於較嚴重的行為中才能再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三種不同程度的書面懲處,並經嚴謹的程序後才記出,難認這樣的處分符合廣義比例原則之必要性原則。本提案有助於大幅減少這樣的問題,雖無法完全改善,但至少是時候必須踏出第一步了,且該是大大的一步,如果連這樣都做不到,提案人認為本國難說是個自由民主有人權的國家。

 


3.書面懲處黑暗的現況

目前各學校校規的規範,為有的寬有的嚴;教師使用校規懲處學生的現況,為有老師常用到濫用甚至亂用,有老師幾乎不用,已嚴重侵害學生人權,想救濟又如下文所述極為麻煩,導致「學生『本該擁有』的人權是否會受到尊重?」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必須有如轉俄羅斯輪盤般的需看運氣決定。如果老師要依校規進行書面懲處,目前大多是把你罵一頓之後,用他可能有教育專業但沒有法律專業的大腦,覺得你有觸犯校規就記了,根本不會管你怎麼解釋,只要抗辯就會變成你不認錯、態度不好,法規規定的「得陳述意見」很多學校老師都是沒在遵守的,且習以為常,並且完全不需要嚴謹的程序,只有擬記大過以上的案件才要依法送獎懲會評議,非常草率的直接送出處分,如果家長是不挺小孩的,覺得做錯事就要被處罰,受處分學生將陷入受委屈卻無能為力的窘境。本提案之第二部分,全面強化了受處分方的程序保障,且較難有學校不遵守的問題,任何一個書面懲處受處分方都有權要求送獎懲會審查,如果家長不同意,受處分學生也可以獨自提出,並得陳述意見,保障受處分學生獨立決定的基本權利,同時將原先大過以上案件或其他現行法規有規定要送交獎懲會評議的特殊情形,原封不動的換個方式呈現(這些情形校方不待受處分方的申請要主動送交獎懲會審查),另外,也將「不利益變更禁止」明文化,保障受處分人不用考慮送獎懲會審查會有不利益變更的風險,鼓勵多為自己權利伸張(除非他自己有其他考量,本提案也尊重其放棄的權利),法律爭議案件也可以申請找鑑定人,只要的確存在法律爭議,獎懲會就不能拒絕,且費用由學校負擔,若不服一樣可以依現行制度已經存在的申評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向申評會提起申訴,經過這完整的一套程序才能讓學生權利獲得保障,一方面學生較能心甘情願的認錯,認錯才能改正,進而達成教育之目的,另一方面教師要記一個書面懲處,要花上這些成本,自然會謹慎使用,因此有助於改善部分老師濫用甚至亂用校規的現況,再配合本提案之第一部分的書面懲處縮減化,可鼓勵教師能以勸導代替處罰,若要處罰請善用其他管教措施,並理解書面懲處的嚴重性及必要性,不再濫用。

 


4.可以救濟,所以不需要嚴謹的程序?

看似打破特別權力關係的大法官釋字784號在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過去大法官曾做成釋字第382號解釋,肯定學生對於退學或有其他改變其身分之處分得提出救濟,但除此之外是不可以的,直到2019年的釋字784號才獲得開放,這號解釋的做成被認為打破了學校與學生間的特別權力關係,但實際上因為這號解釋而提起行政爭訟的又有幾個?若要提起,又要花費多少的心力與成本?須親自赴教育局,並且要有法律專業,如果請律師卻又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對一個學生而言幾乎做不到,即使做到了,亦不見得成功,且無論結果為成功或失敗,打官司的過程與學校長久的站在對立,其實已經失去、扭曲教育的意義及價值。因此,應該在記出處分之前就要有嚴謹的程序,確信受處分學生有非常高的機率觸犯校規且處分達符合比例原則之程度(確信程度應趨近於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如果抱持著有申訴、訴訟等機制的存在因此不需要於記出處分時就該經過嚴謹的程序檢視的消極想法,就有如「一個案子在一審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及詰問證人等等的基本程序,因為如果判決有誤可上訴二審法院」,這一聽就覺得很荒謬。

 


5.綜上所述,提案人認為書面懲處是個高強度侵害學生人格權及人性尊嚴的處分,且非常容易遭到濫用,不僅應該大幅度限縮適用範圍,亦該大幅度增加受處分學生的程序保障,但現行制度卻與前開要求有相當程度的落差,若把得給予學生書面懲處這種權力交給沒有法治素養、沒有人權素養的教師(指的是「那些」老師,非指全體,但的確不少)掌握,而這些老師多數都是情緒管理,會讓學生權利遭受嚴重且無法挽回的侵害,是場悲劇,身為台灣人,我們應該明白,自由民主必須存在我國除了監獄以外的任何一塊土地上,我們要避免這樣的情形繼續發生,期盼透過本平台之附議,讓學生基本權益以及書面懲處的嚴重性獲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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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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