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關心台灣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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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第56條中的罰鍰從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調整到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提案原因*
我們原本想改善台灣行人的路權,因為行人在走路時容易被路邊停車或違停的車輛阻擋,造成行人必須走上道路和車輛並行。而我們發現台灣的違停不予行人檢舉以及交通犯罪率較日本高,且日本的罰金較台灣高。因此我們認為罰金是可能影響交通違規率的因素。
1.減少行人在路上被車輛阻擋而被迫走出車道的情形
2.喝止違規停車的行為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