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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檢討宗教團體免稅及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相關規定,落實宗教自由。

提議者 Yi-Fan Feng

已附議72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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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17
檢核
2016-11-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1-19
回應階段
2017-01-17
重新檢討宗教團體免稅及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相關規定,落實宗教自由。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人民有集會結社及信仰宗教之自由,而目前現行規定,人民得申請組成宗教團體,並享有所得稅法、營業稅法、房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交易稅法等相關若干優惠稅務減免。近年有若干宗教團體藉由宗教活動名義進行財產購置以及政治活動,而脫離宗教團體的設立宗旨,規避對不特定大眾募款應經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申請後經許可為之。本案非主張宗教團體即有規避法律進行募款、募資或假借宗教暗自為政治服務之實,而是主張台灣國內對宗教團體之規範,顯有闕漏不足。
 
本案建議如下4點:

1. 針對宗教團體從事政治活動,進行嚴格的規範。
 
理由:憲法雖規範宗教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宗教自由之實踐,為人民之消極自由,屬於抵抗外力干涉的權力,自不得以宗教教義為由干涉或侵害他人基本權利與實質利益。
 
2. 宗教團體財務需強制進行第三方財稅簽證,以利公開責信,對捐贈人及社會大眾負責。
 
理由:宗教團體財務狀況,除經手之內部承辦人員及理(董)監事等外,其餘公開資訊不足,對於是否有經費未依規定濫用、挪用或違反組織章程內設立目的等狀況皆不易查明,因此建議經由第三方財稅專業人員查證並連帶負責。
 
3. 限制宗教團體直接進行公益慈善、文化教育及社會福利等事業,應另成立公益社團法人或社會慈善財團法人基金會等社團組織,交各專責主管機關監督。
 
理由:宗教團體雖為非營利組織,然基於政教分離、宗教自由、宗教寬容、社會福利工作具有高度專業性等考量,皆不宜由宗教團體直接從事上述公益慈善活動,且宗教團體往往有經由上述活動影響甚或侵害他人基本權利之虞。因此建議宗教團體應另委託具有專業背景之社會福利機構、組織或人員,並以合法信託單位作為第三方稽核單位,以杜絕以教義對專業公益慈善活動進行干涉。又對於其教義傳播與實踐,宗教團體應另成立宗教教育學院或其他類似機構,並限制僅得辦理有關其宗教教育活動相關業務。
 
4. 取消宗教團體免稅規定,除捐贈、信託辦理公益團體之相關支出外,其餘所得及孳息應直接扣稅,並以加重稅率計算。
 
理由:宗教團體所獲得社會資源對國家無實質幫助,且對其他社會福利慈善機構之資源募集、分配產生排擠效應,而政府往往仍須經由各項基礎建設、資源投入維護宗教團體及其會員之宗教與集會結社自由。因此政府應經由加重對其課稅,以免宗教團體未課稅又搭便車使用公共資源。

利益與影響

 

1. 宗教團體所得金錢與財產,可直接委託或信託投入公益慈善活動;或者可直接課以一定比例稅金,增加國家稅收並進行財富重分配。


2. 減少宗教團體藉由龐大資源投入公益慈善活動宣傳教義,而干涉或侵害他人信仰與生活之基本權利。並讓各人民團體或組織之運作回歸組織章程、專業理性及業務發展需要。

3. 減少宗教團體不當募集資金並從事政治活動的可能性,落實政教分離原則,實踐宗教寬容,維護多元民主的社會。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協辦單位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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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回應

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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