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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重大犯罪受刑人應自行負擔服刑期間三分之二伙食費

提議者 今天

尚須493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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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10-27
檢核
2025-10-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25-11-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現況:目前我國監獄受刑人之伙食費由全民買單,根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網站查得資料:「成年收容人每人每月伙食費1800元,平均每人每日60元,包括主、副食品費用;囚人用費200元,平均每人每日6.67元,諸如與收容人使用之水電費、鍋爐油、運米車資、炊場清潔用具等。合計2000元。」
  • 問題:受刑人伙食費由國家負擔在維護基本人權上有其必要,但重大犯罪者在服刑期間享受與一般輕罪犯同等公費待遇,並未展現行為嚴重性之區別、造成國家財政負擔也產生社會觀感不平衡,尤其受害者及其家屬需自行承受損失,而加害人基本生活卻由全民供養的諷刺現象。
  •  提議:為兼具受刑人人權及達成社會公平正義,建議針對特定重大犯罪受刑人,例如殺人、虐童、強制性交、一定金額以上之經濟犯或詐騙犯等,調整其監禁期間伙食費負擔比例為:受刑人自行負擔三分之二、國家負擔三分之一。受刑人三分之二自負額可自行或親屬支付、也可由民間組織代為繳納,仍無力支付者可透過監獄勞動所得逐次抵扣。

利益與影響

  • 目前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死刑比例偏低,當重大犯罪者長期囚於監獄,刑罰已失去終局性與警示效果,侵蝕司法正義,也消耗納稅者資源,已違社會公平。

  • 隨著死刑與無期徒刑判決確定比例之消長,特定重大犯罪者,已逃過死刑處罰,其於監獄服刑時,更應對自身行為後果負責;透過伙食費部分自負,兼具提高懲戒意義、降低社會成本、衡平受害者人權之效。

  • 開放主張維護該類受刑人權益之民間組織代繳,可設立專戶管理代繳費用,落實組織「主張與行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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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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