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jh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不分區立委有31席,是由政黨票比例分配,選民無法直接選舉不分區立法委員。不分區立委無法得到直接民意授權,而是由政黨選擇何人可以當不分區立委,當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時,不分區立委資格隨即消失。再者不分區立委表現不符合民意時,選民想要發起罷免卻無法罷免。選擇權跟罷免權是選民的權力,為何會有民意代表選民想到罷免都沒權力。
台灣目前有6直轄市11個縣,如不分區立委由各縣市各佔2名有34名額。如立法委員總數不是奇數由區域立法委員增減一位。不分區立委由各縣市全體選民選舉,這樣不分區立委也有民意基礎。
假如這樣變動太大,也可各縣市先有一位不分區立委,其他還是由政黨票或不分區立委票比例產生。
不分區立委會有民意基礎,選民的選舉權跟罷免權才有完整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