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cor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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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訂有「禁挖角轉學禁賽」條款,學生運動員只要跨縣市國小升國中或轉學就讀,將面臨禁賽1~2年. 棒球禁賽為2年, 其他運動如籃球,羽球則是禁1年. 禁賽年限標準不一. 此「禁挖角轉學禁賽」條款是多前年前因為學校惡性挖角, 導致需要設定球監條款. 用禁賽來懲處國中學生運動員跨區轉學. 但跨取轉學有時原因並非挖角
1. 學生跨區轉學有時是家庭因素(父母親工作地點更換), 或學校環境不適合, 並非和挖角有關係
2. 學生選擇的從事的運動, 不應該有禁賽年限不一的差別待遇? 只因學生選擇打棒球,而非打籃球或羽球. 棒球跨區轉校升學, 禁賽就得禁兩年? 選擇其他運動的就比較短?
因此提議所有運動員懲處條款, 年限需標準一致.
1. 請標準化禁賽年限, 不應該因為從事不同運動有禁賽年限不同之差異化. 過時的條款該取消的就該取消, 如果禁賽條款不能取消, 該有請讓禁賽年限標準一致(不同運動項目不應有差別待遇不同).
2. 從事運動的孩子沒有錯, 不應該只特別處分愛打棒球的孩子(禁賽要兩年, 多過其他運動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