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建議我國施行融資公司專法並同意開放設立融資公司

提議者 ANDY HSIEH

已附議1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5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12-11
檢核
2021-12-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2-02-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疫情下的美國金融不斷創新而美國網路融資公司崛起,100多家所謂新銀行加入金融市場,而其中最大的新銀行Chime於疫情期間籌集了250億美元的資金,這樣的規模與美國第13大上市銀行差不多。而美國紐約地鐵廣告中標題:「你以為我們是銀行嗎?」(What do you think we are, a bank?),沒錯這看似銀行的新銀行機構其實是非銀行組織(neobank),此新銀行有別於傳統銀行即使信用不良的顧客也可在幾分鐘內開設帳戶,此創新銀行與傳統銀行一樣透過交易時大部分都會收取手續費用,美國監管機構甚至同意此新創金融可收取銀行手續費的兩倍,因為新創科技的關係造就了此創新金融有別於銀行更迅速與便利。疫情期間2019年至2021年6月止此新創金融有了將近2000萬的下載量,把傳統銀行完全拋諸於腦後,也因為疫情美國民眾不願外出,轉而向網路上開設銀行帳戶,因此造就了新銀行的成功。但此新銀行亦面臨者危機,為打入金融市場,所以推出了很多免費的服務,對於中小型新銀行之營利轉正尚有一大段距離,而且谷歌與沃爾瑪這類大型公司也對於此新銀行趨勢備感興趣,準備投入此金融領域。針對此新銀行若要獲利,一定要走入融資產品,提供消費者融資的服務,借以維持並擴大公司營利[1]。

    所以為加速我國金融創新之改革,以及疫情下金融消費轉變之利基因素下,我國確實需要融資公司法之專法,本文建議融資公司法應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並以該會為專法之主管機關,檢討過往之融資公司法草案,我國現有之法律作為全面修正送交立法院送審並三讀通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轄下次級機關,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本文建議另新增融資局,針對類融資公司加以規範與管理,並藉由此融資局輔導類融資公司成立,並淘汰不適宜之類融資公司,以利融資制度的健全,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成立專法並有專責監督單位,可讓融資公司之營運模式更健全,更有利於市場上之競爭,並且吸引國外大型融資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合併現有融資公司,讓我國融資公司可更有國際觀與加速金融創新。

    以資金需求的角度來看,自有資產與資金充裕的借款人,可向因為收授民眾存款為高度監管之銀行,而融資公司之放貸金額皆以公司企業原有資金以及公司債或特別股,若公司經營不善影響層面不大,可用以中低度監管方式來監管,但因此風險級別則高於一般銀行金融機構,所以建議可收取之利息因有別於銀行等金融機構,目前民法與金融法規規定利息上限為週年利率16%,為健全融資公司高風險之營運方式,本文建議利息可參考美國法律以及參照先前融資公司法草案,自然人借貸金額新台幣10萬以上(包含10萬)週年利息上限為20%,未超過10萬不設利息上限依契約約定,法人借貸金額新台幣50萬以上(包含50萬)週年利率上限為30%,未超過50萬以下,不設利息上限依契約約定,藉以吸引投資者之投資且避免公司高風險之經營型態導致營運不善。

    有了融資公司之專法,我國政府逕行大規模取締不合法令之融資公司,可設立一定期間輔導時期,讓現有之非法融資公司透過合併或經由政府輔導成立為融資公司,讓地下金融攤在陽光下,也藉此打擊一直以來不斷造成社會事件之地下金融無法遁形,因此消滅於我國法制體下,也讓以往急需融資的民眾與企業不會因此陷入高利之環境,造成個人家族與企業之遺憾。

[1] The Economist,Finance & economics,Can neobanks popularity outlast the pandemic?,Aug 21st 2021 edition。

利益與影響

    社會上類融資公司契約糾紛層出不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為,對於目前我國類融資公司並無監管權無法介入,民眾如有糾紛僅能循其他管道救濟,但社會大眾有一群無法向金融銀行業申請的融資需求者,因類融資公司缺乏政府的監督與管理,導致民眾受騙上當,即便沒有受騙,但契約內容高利息與高手續費,也壓著弱勢消費者喘不過氣來,而有些融資公司甚至轉為地下化,變成所謂地下錢莊,讓受害民眾更是求助無門。民眾與企業有資金需求通常都會透由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借貸,蓋辦理放款屬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銀行法第3條第5款訂有明文。若民眾因信用狀況不佳被銀行婉拒申請時,其融資需求尚在存時民眾自然會轉向其他借貸方式,而類融資公司就是一個滿足融資之渠道。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謂依本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以及第19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類融資公司因非銀行法內所規定之組織,因此不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也因此類融資公司,除一般法律規定外,並無專法管理亦無高強度政府機構監督,所以我國目前類融資公司的糾紛水漲船高,消費者求助無門僅能透由法院逕行訴訟,無疑也對於法院是種負擔並且浪費了社會龐大資源。

    而類融資公司之監督管理等問題,早在2007年11月6日由當時行政院擬定融資公司法草案,該草案係參考外國相關法制所訂立,當時因亞洲金融風暴產生,行政院為因應銀行金融風暴影響國內,特請經建會研究擬定出融資公司法草案,以完備融資管道之通暢,希望透過建立融資公司,以符合民眾與中小企業資金融資需求。但該案雖於2008年送交立法院審議,惟至今仍未通過該草案。

    本文認為,通過融資公司法草案勢在必行,此舉不但可大幅減低民眾與企業與類融資公司之糾紛,另外建立了有別於銀行之融資管道,一方面促成金融銀行業之提升,另一方面又能與世界接軌,因目前世界各大國皆有融資公司之成立,也讓佔我國百分之98中小企業,對於資金之運作更是通暢與便利,整體而言是利大於弊,另外也因此可限縮了目前地下錢莊生存之空間,減少社會上因資金需求而造成人倫之悲劇。


   融資公司法草案迄今尚未通過並且施行,其中很大之原因緣可從類融資公司是否可以設立之爭議一探究竟。目前絕大部分反對者認為,我國融資管道相較於2007年時期已屬多元,對於一般消費者與企業而言,皆可從眾多消費金融商品中滿足需求,並且認為類融資公司成立後,將大幅搶時金融機構之市場,以及以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風暴為例,當時即因韓國融資公司授信審核過於寬鬆導致連鎖反應等。至於贊成融資公司法立法通過者,其理由則不外乎無論有無類融資公司,市場對於資金需求始終存在,因銀行收取民眾存款,所以對於融資申請案,會高標準低風險來審核,因此會有部分民眾與企業無法與銀行配合,但融資公司放款迅速且相較銀行等金融機構願意承擔高風險,並能促進企業財務報表透明化。此外,吸引國外企業住資已及減少地下金融,亦屬其中原因。若現今之消費金融商品已可滿足需求,則類融資公司應毫無市場競爭可言,更遑論有如此多的消費糾紛,況且有很多類融資公司為上市公司,市值還不低,所以反對說顯與事實明顯不符,若融資公司設立會影響搶食金融機構之市場,則目前民間類融資公司林立且有經營放款業務之實,與是否開放設立亦無關連,故本文認為應與時俱進,在此大聲疾呼政府單位應通過融資公司法,建立完善監督管理融資公司之機制,以利完備市場融資之環境。

    依前述,融資公司的出現應有助於區隔不同型態或條件的借款者,減少貸款市場的篩選與交易成本,並降低資訊不對稱問題,進而提供發展潛力雄厚,惟自有資金有限、優質擔保品不足或品質不佳,故風險較高以致借貸無門的借款人或中小企業主更多元的資金來源,助其突破融資瓶頸,擺脫地下金融,展現企業活力,故融資公司的出現實其重要性。

    綜言之,融資公司若善加利用自身處理抵押品的專業能力、知識與管道,組織內靈活的利潤極大與交叉補貼策略,低度的金融管制,完整的內部資訊與多樣化的服務,將可較一般銀行提供更高的貸款成數,要求更多元的抵押品,或接觸風險較高的借款人,進而形成專業化融資優勢,攻佔區隔市場。而隨著融資公司與利基市場借款人間更多深入且多層面的業務接觸,融資公司將更能執行相似於銀行的仲介功能,降低交易成本及不對稱資訊,故專業融資公司的開放設立應可彌補現今金融服務的不足,多元融資管道,改善高風險借款人或中小企業等經濟弱勢者資金來源缺乏與抵押品不足的窘境,進而消弭部份地下金融,健全金融市場。

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