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賢
已附議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6個附議
提議如下
刑法 185-3 條修正案 (酒駕)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四、公務員有以上之行為,應"免職"並加重刑期合併為"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五、依法追緝之警員,應有免責權。
刑法 185-4 條修正案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刑法 276 條修正案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並吊銷其駕照"。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50萬"以下罰金"並吊銷其駕照"。
刑法 277 條修正案 (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並吊銷其駕照"。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年以上
"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刑法 278 條修正案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7"年以上"14"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吊銷其駕照"。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284 條修正案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40萬"以下罰金"並吊銷其駕照"。從事業務之人,因
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40萬"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60萬"以下罰金並"吊銷其駕照"。
而法律以外無法規範的應成立"交通特別法"
1.刑法185-3、185-4、276、277、278、284上開條例等皆須於訊後拘役30天
不可交保候傳。
2.肇事者所行駛之機動車輛應強制扣留,強制拍賣,所得悉數繳納於國庫,以做為
賠償被害者之基金。
3.無照駕駛致傷亡者,拘役60天並繳納罰鍰30萬元。
4.無照駕駛且載運乘客者,拘役30天並繳納罰鍰10萬元。
5.因刑法185-3、185-4、276、277、278、284上開條例等而被吊銷駕照者
於服滿刑期後,再次參加駕照考試者,應以學科90分、術科95分為限,且上滿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20小時為限。
利益
1.希望透過刑罰提高來震攝駕駛人,不可輕忽與故意造成人員傷亡所帶來的慘重影響。
2.期望中華民國刑法與民法能帶給民眾最後一道司法公平正義,不再讓其被害人與受害人蒙冤。
3.期許政府能透過修法帶給人民更幸福、更安全的社會!
影響
依據民法 第二章 第一節 第6條之條文 能得知: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從而可了解,人與生俱來就有其權利,食的權利、衣的權利、住的權利、行的權利。但曾幾何時行的權利已受到重大威脅!
從早期的 葉少爺酒駕事件 到近期的 雲林村長子酒駕事件 皆引以為鑑,因特定行為人的故意與疏失造成不可彌補的家庭破碎。
刑法的用意應在於 "強制使其悔改與再教育" 以重刑期來矯正其觀念與行為之錯誤。
使加害人知道其行為不可行之舉,但其刑法罰則太輕,不足以引以為戒,導致行的權利越發受阻。且現行刑法之法條已不足以
為被害人與其家屬得到相當的公平正義,本人積極迫切希望各位正視,以期望行的權利能不被扭曲與受阻,得以行車安全
平安返家!
對受害者家屬而言,減少未來可避免之傷亡,讓您的家人能受到法律保障,是最值得我們欣慰的。
車毀了 團圓飯也就跟著沒了 而司法宣判下來 我們卻是一輩子的無期徒刑
我們不希望有更多人陷入這個痛苦 希望您的支持 能讓社會更加完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