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尚須4973個附議
修改多條法律中親屬的親等計算方式,不再區分血親與姻親,而是把「配偶」的關係以2親等計算(因為配偶在有孩子的時候,彼此之間就是「孩子的父親」與「孩子的母親」,類似2親等(如「父親的孩子」)的關係),再把這個關係中所有的「血親」與「配偶」的親等數加起來,如:
岳父:老婆的父親,為3親等
小姑:老公的妹妹,為4親等
連襟:老婆的妹妹的老公,為6親等
親家公:女兒的老公的父親,為4親等(儘管這不是目前的民法規定的親屬)
嬸嬸:叔叔的老婆,為5親等
嬸嬸的妹妹:為7親等(儘管這不是目前的民法規定的親屬)
堂姑的老公:為7親等
姐夫的姐夫:為8親等(儘管這不是目前的民法規定的親屬)
(在把「配偶」的關係以2親等計算的時候,如果你跟對方的親等是1、3、5、7,那你們除了是親屬關係外,輩分還是不一樣的)
並修改多條法律如:
民事訴訟法第32條之2: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親屬,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7條之2:委員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八親等內之親屬或家長、家屬者。
律師法第29條之1:律師與法院院長有五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法第81條之2: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律師或其被害人之八親等內之親屬或家長、家屬。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之4:受移植者為捐贈者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第25條之2:前項親屬僅限駕駛人之五親等內,以查核國民身分證(必要時應帶戶口名簿)為憑。
審計部組織法第13條:審計人員與被審核機關之長官,或主管會計出納人員,為七親等內之親屬者,對該被審核機關之審計事務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因其他利害關係顯有瞻徇之虞者亦同。審計人員與審計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該案件應行迴避,不得行使職權。
民法983條 及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與四等親以內之親屬(配偶除外,因配偶為二親等親屬),不得結婚
人工生殖法第15條: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四親等內之親屬(配偶除外,因配偶為二親等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8條之2:與受審研究計畫主持人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曾有此關係。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之6:因一等親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因二等親死亡者,給喪假十日,因三等親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等等
我覺得「夫妻」跟「兄弟姐妹」一樣親,「岳父」跟「姪兒」一樣親,「小姑」跟「表哥」一樣親,所以這樣的親等計算方式是最合理的,畢竟一對配偶在有孩子的時候,他們彼此之間就是「孩子的父親」與「孩子的母親」,類似2親等(如「父親的孩子」)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