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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罷工權合法化——建立對等協商機制與校園民主之基石

提議者 Bob

已附議47 (尚餘13日)

尚須495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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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4-16
檢核
2026-04-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之教師爭議權制度
教師罷工權的合法化,不只是單純的勞資議題,更是落實校園民主與國際人權接軌的必要步驟。 為了修正台灣長期以來對教師勞動權的過度限制,本提案提出以下深度建議:

法律層面的徹底解套:

廢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之限制: 該條文規定「教師不得罷工」,實質上剝奪了教師與僱主(政府或校方)對等談判的最終籌碼。應將教師納入一般勞工權利範疇,承認其作為受僱者之集體爭議權。
修訂《工會法》: 同步檢討工會法對教師組織行使爭議行為的行政限制。
建立「預告期」與「基本服務維持」之精細規範:

設置至少14天之罷工預告期: 參考法國、德國經驗,確保家長與學生有足夠時間應變,降低突發性衝擊。
定義「必要服務範圍」: 在罷工期間,學校應維持最基本的學生安全安置(如校園安全巡邏、基本供膳),而非全面癱瘓教學。
配套之團體協約機制:

強制規定政府在制定重大教育政策(如:班級人數調整、行政減量方案)時,必須與教師工會進行實質協商,而非僅止於「諮詢」。

 

利益與影響

二、 利益與影響:從法理、國際證據與教育品質分析
合法化罷工權將為台灣教育環境帶來結構性的正向循環,其影響層面涵蓋了人權、實務與政策品質。

(一) 證據來源與法理基礎
國際勞工組織(ILO)之標準:

證據來源: 根據 ILO 第87號、第98號公約,罷工權被視為團結權與集體談判權的自然延伸。ILO 專家委員會多次重申,教師並不屬於「提供基本服務之公職人員」(Essential Services),除非罷工會對整體居民的生活、安全或健康造成立即性威脅,否則不應禁止。
影響: 台灣若能合法化教師罷工權,將使我國勞動人權評比躍升,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之規範。
國際案例研究:

舉例: 2018年美國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教師大罷工。
證據: 該罷工最終促成全州教師加薪5%,並引發後續數州對教育預算撥款的重新審視。實證研究顯示,雖然罷工期間停課,但後續因勞動條件改善所帶來的「資深教師留任率」提升,對學生的長遠受教權反而有顯著正向影響。
(二) 核心利益:平衡權力不對等,解決「過勞教育」
解決行政過載與過勞問題:

現況痛點: 台灣教師目前面臨嚴重的行政過量(如各類評鑑、非教學宣導事務)。由於缺乏罷工權,教師組織在協商行政減量時,常被政府視為「諮詢單位」而非「談判對象」。
影響: 罷工權的存在是「威懾力」,能迫使行政單位在決策初期就納入第一線專業意見。
建立健康的師生關係模型:

舉例: 讓學生看見權利救濟的民主過程。當老師能合法、理性地爭取權益,本身就是最鮮活的公民教育課。

執行時間4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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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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