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ui-ling, Lin
已附議53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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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背景與問題說明:
現行《社會救助法》第5條及相關認定辦法規定,家庭總所得計算時,需將申請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所得與財產一併納入。然而,實務上許多青年家庭、單親家庭與經濟困難家庭,雖已與父母公婆分戶、未受其經濟資助,仍因父母或公婆名下有房產或退休金而被判定超出資格,無法獲得應有補助。
此制度未能反映實際經濟狀況,造成:
不公平現象:有父母房產但未受資助者,被排除在社福體系之外。
家庭衝突:為申請資格,必須動用長輩財產或勸說父母分戶,導致親情緊張。
青年困境加劇:在高房價與低薪環境下,新婚與育兒家庭難以獲得支持。
環境就業變動及裁員增加: 造成家中單薪主要來源被裁員時的經濟困境 中年失業未計入
具體建議:
修訂《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明定:
若申請人與父母(或公婆)或成年子女 分戶登記且無共同生活事實,其父母(或公婆)或成年子女 之財產與所得不應列入計算。
由地方政府社會局透過實際扶養責任調查或生活訪視報告,判定是否具經濟依附關係。
增設「青年獨立家庭」或「隔代扶養但無經濟依附家庭」之特別條款,補足現行制度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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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為什麼要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所得與財產一起算?
1️⃣ 法律依據
台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申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其家庭總收入及財產,以同一共同生活戶為計算單位。
但若申請人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未同戶,經查仍有實際共同生活或扶養事實者,仍應併入計算。
→ 也就是說,政府假設「父母應該會資助子女」,或「家庭有互相扶養義務」,所以會把父母、公婆的收入與財產算進來。
2️⃣ 制度背後的社會觀念
台灣是儒家家庭倫理社會,制度設計長期假設「家族會互相扶養」。
政府的立場是:「社會救助是最後手段」,在家族還能支援的情況下,國家不應先介入。
因此審查會要求確認家族是否盡扶養義務,這也是為什麼要查「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財產。
3️⃣ 實務上導致的問題
這樣的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經產生嚴重不合時宜的情況:
家庭結構改變,父母與子女多數經濟獨立,未必實際扶養。
父母名下有房產,但無現金流、無實際支助,導致子女被判「不夠窮」。
導致「假富裕、真貧困」的情況普遍。
使得青年與新婚家庭的社會流動更困難。
🌍 二、國外(特別是西方國家)的作法比較
🇺🇸 美國
只看申請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不會把父母、公婆的財產納入(除非同住或有共同申報稅)。
美國社會假設每個成年人應為自己負責,政府直接扶助個人,不假設家庭必然支援。
🇬🇧 英國
社會救助(如 Universal Credit)是**以家庭單位(household)**計算。
「家庭」定義只限於配偶與受扶養子女,不包含父母或公婆。
若與父母同住,也只考慮是否共享支出,不會自動把父母收入算入。
🇯🇵 日本
與台灣較接近,但已逐步改革。
過去同樣強調「家族扶養義務」,但因高齡化與家庭小型化,現行趨勢是若未實際扶養,即不併計。
地方政府可依實際生活狀況判定,不再一律計入父母資產。
🇰🇷 韓國
曾經與台灣幾乎相同(家族主義社會)。
但 2021 年改革《基礎生活保障法》,取消「扶養義務人制度」,也就是不再把父母或子女的財產納入中低收入認定。
改革原因:社會壓力大、貧困戶被家族制度綁死、年輕人無法獲得援助。
🌱 結論與政策建議
台灣的設計根源是「儒家家庭責任觀」,但在現代社會已與現實脫節。
國際趨勢是:以「實際生活單位」而非「血親關係」為計算基準。
政策建議:
參考韓國模式,取消「直系血親尊親屬」納入計算的規定。
或至少改為「僅在有實際經濟扶養關係時才計入」。
讓救助制度回到核心目的:協助真正需要的人,而不是檢查家族的資產。
預期效益:
1.強化社會救助的公平性與準確性。
2.降低制度對青年與新婚家庭的結構性壓力。
3.建立更貼近現實生活的所得認定制度,確保社會資源真正用於需要的人
4.減少未符資格之新貧族轉而用卡債養小孩等造成更多社會問題或家庭集體自殺的人倫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