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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刻守護高齡交通安全,不可「以『醫代』勞」

提議者 醫代車小智庫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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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10-13
檢核
2023-10-1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2-10
即刻守護高齡交通安全,不可「以『醫代』勞」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提議內容:道路交通雙法修法

    道路交通雙法(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1968年先後公布施行至今,主結構(編、章)再無更動。許多新興交通工具或有害交通環境之行為並未入法,醫代車即是一例。醫代車是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與衛福部定義下的產物,在道路交通雙法中其實找不到醫代車適用之條文,自然也就不能於道路行駛。但為了讓醫代車上路,交通部透過多份函釋將歸屬於醫療法規的醫代車定性為有別於一般車輛的「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意義上像是拄著拐杖的行人,規範主體仍是行人,而非拐杖本身,如在道路範圍使用則準用交通法規中的行人規定,然而,「準用」要在「兩種情形有一定相似而性質不相牴觸」的基礎上才能成立。以兩條腿行走的行人與以三、四顆輪子行動的醫代車使用者,除了使用動機差不多以外,運動方式截然不同,何來準用空間實在耐人尋味。

    「以逸待勞」一語出自《孫子兵法軍爭篇》,指兵家應養精蓄銳以安逸之情待戰疲兵,本是褒義。然本團隊綜合己身觀察與各方訪談,意識到交通安全問題已如洪水猛獸般兵臨城下,而我國的法規政策卻與散沙無異,實無從容應對的餘裕。我國對於醫代車之法規範仍處於真空狀態,盡快擬定相關對策,使道路規劃更加完善。

利益與影響

於修法草案中闡明行動輔具、行人等定義,使警方執法時更為便利,亦使人民有可遵循之依據。

此外,鑒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被廢止後,規定醫代車定義之附件亦隨之失效,故於道交安全規則中新增醫代車之定義,使民眾與政府單位能夠明確掌握何謂醫療用電動代步車,進而規制此法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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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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