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Min
檢核未通過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1項明確授權,中央政府在傳染病爆發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疫苗),甚至只要在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即可。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他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同樣的,藥事法第48條之2,也明確地訂定了緊急專案核准輸入特定藥物(疫苗)的程序。明明有緊急核准輸入程序,不受藥事法第39條應申請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之限制。
在此疫情嚴峻之時,應儘速讓百姓施打經認證的疫苗,避免造成更多的傷亡以及經濟的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