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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讓企業、民間以【緊急專案】採購疫苗進來施打

提議者 Min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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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31
檢核不通過
2021-06-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1項明確授權,中央政府在傳染病爆發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疫苗),甚至只要在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即可。

傳染病防治法第51條第一項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他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明相關風險。

同樣的,藥事法第48條之2,也明確地訂定了緊急專案核准輸入特定藥物(疫苗)的程序。明明有緊急核准輸入程序,不受藥事法第39條應申請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之限制。

利益與影響

在此疫情嚴峻之時,應儘速讓百姓施打經認證的疫苗,避免造成更多的傷亡以及經濟的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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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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