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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準強姦罪正名為強姦未成年罪,並制訂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提議者 陳思賢

已附議1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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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30
檢核
2017-11-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刑法227條原意是為了保障一定年紀下的青少年及兒童,不至於會被成年人所誘惑。所謂的誘惑,當然是指金錢、物質或是言語上的挑逗,導致這些人在性自主意識或是性特徵還沒充分成熟的情況下,就與成年人發生關係;然而未滿16歲之前,由父母來代理孩子決定是否和解,究竟有什麼問題?難道只有孩子被強制性交,才能將被告繩之以法,如果是非強制、被欺騙、被利誘的孩子,我們不能依照強制性交來處理,而必須要給予這些成年人無罪判決?
未成年是否出於合意發生性行為是難於舉證,為刑法第227條制訂的由來,但最近出現了成年多起成年人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卻遭法官輕判的案例,因無法認定未成年是否出於自願,因憑line的訊息認定兩人有男女關係,而不考量被告已產生自殘狀況,法官用疑點利益歸歸於被告為由選擇刑度輕刑法第227條,而捨棄刑度較重且有基本刑則三年的刑法第221條,明顯違背立法原意,坦白講成年男女有一定感情基礎,如在不情願發生性關係仍可告對方防礙性自主,法官仍會考量是否為誣告做事後的相關查證做為宣判的依據,更何況未成年人呢?難以舉證原是要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如今卻成為加害人獲得輕判的理由;另一則則是成年人與未滿十四歲發生性行為,因被害人母親代為求情仍獲法官宣判減刑輕判的案例,刑法已有227-1條減刑條款,法官卻仍依其它法條為被告減刑,保護未成年的用意竟盪然盡失,此判例一出彷彿在訴說被告與未成年是合意性交是礙於法律必須被判刑,無疑對未成年被害人再一次傷害。故本人仿造國際制訂最低合法性交年齡(國際大多約13~16歲),與低於此年齡發生性行為者直接視同為妨害性自主罪不再是過去的準強姦罪(法國最近已考慮這方向修正法規),並加重其刑並加以設定最低基本刑期,以刑法第227條修正既可,且除刑法第227-1條設定情形狀況之外不得以其它法條減除其基本刑責。
國內外有聽聞性侵案件,女性遭受性侵的案例遠高於男性,將其細分有男性成年人性侵女性成年人、男性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及男性未成年人;女性成年人性侵男性成年人、男性未成年人、女女性成年人及女性未成年人;男性未成年人性侵女性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及男性未成年人,卻未從聽聞未成年女性有主動性侵他人的案例(基於報復請友人性侵案例的有,主要犯嫌仍是男性),由此可知未成年女性是弱勢中的弱勢,故本人不認同應對未成年設有兩情相悅的兩小無猜條款,未成年女性第一次性行為在身心不完全狀態下獻上自己第一次,在絕大多數都是被哄騙、誘拐下進行的,不論她的對象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請社會大眾不要昧事實,認為未成年男性就不會哄騙未成年女性,未成年有什麼兩情相悅下發生行性為是合理的,最近還有輪姦成年女性事件中共犯其中一人就是未成年人,故本人認為刑法第227-1條中免刑條款且必須除罪是未成年女性,對未成年男性基於保護兒童權利本人主張僅能適用減刑條款,以遏止社會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仗者自己未成年所做出的性侵案件,不應免除其刑及除其罪名,這不歧視未成年男性,而是正視事實的存在。

 

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229-1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條之1(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利益與影響

1.保護未成年少女不受侵犯

 

2.對男性做出必須尊重女性教育,交往不應以性為前提,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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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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