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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精神疾病」淪為犯罪護身符!修法防堵減刑漏洞,推動重大暴力犯罪「無上限終身監護」制度

提議者 合理法律合理國家

已附議135 (尚餘56日)

尚須486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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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4-09
檢核
2026-04-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況與痛點分析】 台灣近年發生多起震驚社會的隨機殺人或重大暴力案件,加害者往往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不罰或減輕其刑)作為抗辯理由,藉此逃避死刑或重刑。現行制度存在嚴重漏洞,導致人民對司法與社會安全網徹底失去信心:

  1. 濫用減刑條款: 部分加害者在犯案前故意吸毒、酗酒(自陷精神障礙),或在犯案後迅速就醫取得精神疾病證明,企圖將「精神疾病」當作免死金牌。
  2. 監護處分無法消除社會恐懼: 雖然近年修法已延長「監護處分(強制治療)」的期限,但現行機制仍存在將未完全治癒、具有高再犯風險的加害者放回社區的隱憂。民眾極度恐慌這些人成為社區中的不定時炸彈。
  3. 被害人家屬的二次傷害: 司法過度保障加害者的「人權」與「治癒權」,卻忽略了無辜被害人被剝奪的生命權,以及全體國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具體修法與政策建議】 我們強烈要求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推動《中華民國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之修正,實施以下改革:

  1. 限縮《刑法》第19條減刑要件: 明文規定針對「剝奪他人生命之重大暴力犯罪(如殺人、重傷害致死等)」,法官在適用精神障礙減刑時應採「最嚴格標準」。若屬「原因自由行為(如故意酗酒、吸毒後犯案)」,絕對排除適用減刑條款。
  2. 推動重大暴力犯罪之「無上限終身監護」制度: 若法官最終仍依精神障礙判決免刑或減刑,該犯人必須強制送入最高安全級別的「司法精神病院」。其隔離治療期間應為「無上限」,形同終身監控。
  3. 建立嚴格的「社會復歸」外部審查機制: 在無上限監護期間,若要評估加害者是否能重返社會,評估團隊不得僅由單一醫院或機構負責。必須組成包含「外部獨立精神科醫師、犯罪心理學家、法官及受害者家屬代表(或人權公益律師)」的審查委員會。必須經由該委員會「全票通過」確認無暴力再犯風險,方可解除監護,確保防護網滴水不漏。

利益與影響

  1. 捍衛社會安全底線: 將具有極高危險性的精神障礙犯罪者實質隔離,免除一般市井小民與婦幼走在路上隨時可能遇害的恐懼。
  2. 兼顧醫療人權與社會防衛: 真正的精神疾病患者應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而非單純的監禁。「無上限司法精神病院」能確保他們獲得終身專業治療,同時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3. 重建司法威信: 杜絕犯罪者鑽法律漏洞逃避刑責的僥倖心態,讓被害人家屬得到應有的公平正義,修補人民對台灣司法體系的信任破洞。

執行時間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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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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