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階段
2016-09-08
已完成提案
檢核階段
2016-09-0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階段
通過
2016-11-01回應階段
汽機車燃料稅,目前是以車子的引擎排放量為基準,作為費率標準,這完全是一個莫名其妙的制度
顧名思義,燃料稅課徵的目的是「燃料使用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例如空汙、噪音、碳排放等等;這樣的話,課徵的標準,當然是使用燃料的多寡
例如同樣是1800 c.c. 的汽車,每年使用的汽油(或柴油)量,可能天差地別,如何能一概而論?
要衡量使用燃料的多寡,最顯而易見的方式,當然就是燃油的使用量!
鄰近的新加坡、日本、韓國,早已實施燃料稅隨油徵收多年,因而表面上看來每公升油價高於台灣,但事實上因內含燃料稅,對於駕駛人反而更加划算且公平!不會因為持有一台cc數較大的車子,就必須每年固定被課徵高額燃料稅,無論使用里程多寡
(附帶一提,較高引擎排放量的汽車,可能體積較大,使用路權較多,理應負擔較多的稅負,此部份已由較高的牌照稅所cover,與燃料稅實無關聯)
因此本提案建議:汽機車的燃料稅,改為附加於汽柴油的消費上,也就是隨油徵收
帶來的利益:
影響: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
回應日期
2017-01-04
回應機關
交通部
考量能源稅就油品、發電等均可就源課徵,屆時電動車的用電、一般車輛的用油,皆可就源徵收,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再由稅收分配,較可確保財源穩健,亦可避免流用情形發生。有關提案人「汽燃費隨油徵收」之建議,長期而言仍以朝向併入能源稅採不區分對象一律就源隨油徵收實施為佳。
提議者主要訴求為:汽車燃料使用費課徵目的是燃料使用所造成的社會成本,課徵標準為燃料使用量,應回歸使用者付費採隨油徵收。
一、汽車燃料使用費為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本質為「道路使用費」,與藉由收費籌措空氣污染防制或抑制車輛廢氣污染排放以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性質有別,且目前燃料油已有附加空污費。另隨著非汽柴油車輛(如電動車等)之發展,車輛用油多寡與對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成本之關聯性已非必然。
二、我國現行隨車徵收方式並非特例,新加坡針對車輛以排氣量徵收之道路稅(Road Tax),亦為隨車徵收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之案例。另以美國為例,道路養護修建主要財源之公路信託基金雖仍為隨油徵收,惟面臨車輛節能提升及替代能源車輛比重增加、費率長期未能提高等因素,其收入已漸不足以支應相關經費支出,需另由政府稅收增加財源挹注。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變革,宜一併確保道路養護財源穩固及避免徵收成本大幅增加。倘實施隨油徵收,因非用油車及節能車輛價格高於一般汽柴油車,所得較低者買不起,將造成低所得者需負擔較多汽燃費,衍生低所得者補貼高所得者應負擔養路費用之不公平現象。另於加油時須區分使用道路車輛為徵收對象,避免一律附加於油品銷售時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所衍生適法性問題,農漁機械、民生、工業等非車輛用油須建構複雜身分辨識及用途證明作業機制,整合難度高且有擾民議題。一旦車用油及非車用油存有價差,不論管理稽查方式為何,人性追求低價之心理,未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油品之流用及轉售問題將無法避免,導致費收短徵,道路養護修建所需經費需由國庫款增加挹注,將衍生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之另一個不公平現象。
四、道路為公用設施,即使車輛未使用仍須定期養護及管理,現行徵收方式,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固定成本支出可由車輛使用人依據平均用車習慣共同分擔,尚屬簡易合理之可行作法,並在財源穩健之基礎下,確保車輛所有人隨時使用道路之安全性與便利性。
考量能源稅就油品、發電等均可就源課徵,屆時電動車的用電、一般車輛的用油,皆可就源徵收,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經費再由稅收分配,較可確保財源穩健,亦可避免流用情形發生。有關提案人「汽燃費隨油徵收」之建議,長期而言仍以朝向併入能源稅採不區分對象一律就源隨油徵收實施為佳。
本部將另請運輸研究所就汽燃費隨油徵收對社會公平性、能源使用永續性、財源穩定性、運輸產業發展性、行政複雜性、使用者行為等影響,辦理專案研究研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