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
檢核未通過
因為台灣對於警察使用的規定實在難以捉摸,導致許多警察不敢開槍執法,使許多警察傷亡.
1.應該將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第六項改成: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改成→ 若已知對方有持有兇器時,應立即拿出警槍警告.
2.並新增"警察執法保護條例"
警察執法時若遇到危險罪犯時,警方可以合理拿出警械保護自身,事後政府機關因使用"客觀"想法來解決後續處理,不得刁難警察人員.
3.添加"手持金屬探測器"
金屬探測器可以預先知道對方是否有兇器,讓警察可以預先知道是否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