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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交通違規民眾檢舉辦法_提案 警察機關收到檢舉後,須五個工作天內通知被檢舉人以利舉證

提議者 Andrew Huang

已附議1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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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1-22
檢核
2017-11-2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1-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民眾檢舉風氣盛行,但目前制度對於惡意檢舉或是設陷阱迫使他人違規,幾乎無法遏止 , 雖然被檢舉人可舉證申訴

但礙於現行行車紀錄器影像儲存容量天數 及公務機關行政效率低落  往往收到罰單時,當時的影像已被覆蓋

最終被檢舉人只能選擇繳納罰單 ,但民眾檢舉確實對於行車安全 有正面幫助

 

因此 提案如下

1.給予被檢舉人合理的申訴準備期 : 現行行車紀錄器影像多數只能儲存七天 ,警察機關收到檢舉時,應在違規發生日起算七天內通知被檢舉人,以保障被檢舉人舉證申訴之權利

2.若因檢舉人或是公務機關處理流程,導致被檢舉人於違規發生日起算第八天後方得到通知,該檢舉應不予成立

3.為避免檢舉人惡意檢舉,應要求檢舉人之舉證影片 至少要包含違規事實發一定長度的影片紀錄  已確保非惡意檢舉或陷阱舉發

利益與影響

1.確保行車安全 :在國道或快速道路上行駛時,若因他車不當駕駛而導致違規事實,駕駛人不致因擔心違規受罰而強行剎車或採取其他非合理的反應行為

2.避免惡意檢舉 : 除所謂檢舉達人外,有時違規乃來自於檢舉人本身之不當駕駛行為,被檢舉人為確保車上乘客與自身安全被迫採取可能違反交通規則之行動, 如逼車 被迫行駛路肩等

3.確保公民權益 : 目前制度多數被檢舉人當收到罰單通知時,受限檔案保存性,往往無法舉證申訴 ,即便當時因不可抗之狀況方違規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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