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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詐欺案警示帳戶的設立,並採以替代方案

提議者 S-he-N

已附議1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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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5-31
檢核
2021-05-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7-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目前法律,只要銀行帳戶被盜用,一旦有人提告該帳戶的擁有人詐欺(不論金額大小),則在審判前該帳戶會被列為警示帳戶 (俗稱帳戶凍結,裡面的錢完全不能動用)

而被告者名下所有帳戶,也都會變成衍伸管制帳戶,無法匯款,無法使用信用卡,造成生活十分不便。

然而即使是無罪或不起訴,整個偵查過程也往往耗時八個月以上,甚至有人纏訟數年。

這是有違比例原則的。(例如被告詐欺1000元=>凍結帳戶500萬數年)

是不是詐欺犯、或幫助詐欺犯,作為中華民國國民,自然有義務配合接受調查;然而警示帳戶所導致的權益受損,卻是在調查之前就開始。

根據現行法律,警示帳戶是可以在調查之前被註銷甚至一開始就不必被警示,

但是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全憑單一警員聽過原告的一面之詞後做出個人判斷 (不需進行任何調查、也不是法官或檢察官判斷喔,因為此時還沒進入調查偵訊階段);

建議應該只凍結該帳戶部分資產(例如原告受騙金額的5倍)並要求被告只要繳納相同於原告被騙金額的保證金即可解凍資產 ;已達符合比例原則和維護原告權益的目的。

至於警示帳戶或衍伸管制帳戶的設立,及聯徵中心公告導致帳戶所有人信用受鎖的行為,應待判決確定有罪後方能為之。

 

利益與影響

一般來說,警示帳戶的設定使帳戶內的資金凍結,初衷是希望被騙的資金可以追回

但事實上,如果該帳戶真的是被用來詐欺的人頭帳戶,大部分資金匯入後,第一時間就會被匯出。

等被害人驚覺被騙,短則經過數日,長則過了一兩個月,此時再警示帳戶,對追回資金也於事無補。

且如果只是要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亦可只凍結部分或數倍於受騙金額的資金即可;無須警示帳戶導致被告者信用受損 (會上聯徵中心公告)。

後續處置,應待詐欺罪判決確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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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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