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eo
檢核未通過
以下為罷免總統委員會和彈劾總統委員會的職物和程序:
罷免總統委員會: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就職未滿一年者不能罷免),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之後需全體委員四分之三出席討論,出席委員中四分之三同意,移交罷免總統投票,需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四分之三投票,投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之後,被罷免人應立刻解職。
彈劾總統委員會:首次會議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通過後被彈劾人應立刻解職。
可以方便彈劾不適任總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