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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課綱內容不得牴觸人民基本權利

提議者 Lewis Cheng

已附議18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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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5-25
檢核
2017-05-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7-25
性別平等教育課綱內容不得牴觸人民基本權利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說明:

2017.5.24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將同性婚姻納入屬違憲,且說明這是憲法第22條所保障,更進一步指出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都認為同性性傾向並非疾病。因此,未來審查性別平等教育課綱時,基於大法官解釋憲法最高性原則對行政權具有拘束效力,對於社會上合法之婚姻制度(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介紹當不得排除於課程內容,更應致力於協助同性性傾向擺脫汙名化之地位,如社會上認為性傾向的流動而誤解性別光譜的內涵,若透過課綱之審查程序,對特定性傾向之基本權利視而不見,將嚴重影響我國國民基本權知的權利,更有行政權濫用之疑慮。

 

建議:

1.課綱之審查應符合平等原則:

在法律上賦予相同權利的事物做相同對待,若有介紹婚姻制度,則應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併介紹;若有性別認識,則應該將不同性別、性傾向一併介紹。未提及之內容若涉及相同概念也應依此標準檢驗。

2.致力協助擺脫不同性傾向汙名化問題:

性別教育必須從小扎根,若未及時讓孩子建立正確的認識並學習尊重,容易有誤解、恐懼甚至滑坡效應,成人我們已經阻止不了,但我們應該為孩子提供更友善的環境。

3.家長之審查應為形式審查:

近日有許多家長團體希望能共同審查課綱內容,實質審查權力應屬行政機關範疇,家長因非專業人員,應僅具有形式審查權限,除非程序違法或是重大瑕疵否則不得對課綱任意刪減,課綱內容更應回諸專業機關,甚至議會亦不得擅加干預。

利益與影響

影響:

現在有許多人對不同性傾向的諸多誤解在在證明性教育的重要性,要導正觀念或是去除汙名化需要耗費更大心力與成本,若能夠在教育上著手才是真正有效的方法。 

未來同性將步入禮堂,無論是透過國外代理孕母或是將來合法代理孕母或是收養等方式,都勢必會有同性家庭的小孩進入校園,若未能及時將學校打造成一個對來自不同家庭組成友善的環境,將會嚴重傷害我國孩童的成長,輕者具有歧視重者將有潛在霸凌風險,而教育網絡的失靈將更會擴及至整個社會問題,教育為國之本,茲事體大,更應該要嚴肅面對,營造能互相尊重、彼此理解的友善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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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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