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桂桂
檢核未通過
1.性侵犯,如犯案嚴重者(如手法殘忍,十分變態),應採鞭刑一下,並執行去勢刑責.
2.如為累犯者(第二次),或至被害人於死,或案發後至被害人羞憤自殺者,應採鞭刑一下應並處死刑.
3.性侵犯應加重刑責,初犯者,有期徒刑10年以上,應採鞭刑一下,且不得假釋,或特赦.且在獄中,必須接受治療,用藥物來降低性慾.
4.身份特殊者,如為公務員,政府官員,補教員,老師,軍警者,應採鞭刑一下,一律有期徒刑15年刑以上,不得假釋或特赦,犯行嚴重者,執行去劫刑責.
5.強暴兒童者,鞭刑一下,一律有期徒刑20年,不得假釋或特赦,並接受治療.手段殘酷者,直接去勢,並判死刑.
6.近親強暴者,一律有期徒刑25年並去勢,手段殘暴者,判死刑.
因目前強暴案層出不窮,且兒童及青少年佔大多數,且手法有的十分殘忍.法官判刑相當輕,也沒有死刑或宮刑,以致於性侵者有勢無恐,一直犯案,為了社會安寜,及人民安全,一定要在亂世中,用重典,才能有效抑制性侵者的犯案,保護人民安全,憲法有規定,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法律是以保障人民安全為前提,若不實行此法,就是違憲,為政者若違憲這樣對嗎?且養一堆不會改過的犯案者,只是加重財政困難,並造成人民的反感與不安,為政者必將失去民心,久了人民必會反撲.為政者應要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