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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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7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目前社會時常出現隨機殺人案件
但一般民眾卻手無寸鐵,只能逃跑或使用無法與嫌犯抗衡之雨傘、背包等器具。
部分多數警械依舊擁有殺傷力,僅適合提供給訓練有素之執法人員使用(如電擊器)。
在此要求政府應開放警棍(不含電氣警棍)供民眾持有自衛。
為避免警棍開放後遭濫用,申請人應攜帶已購警棍至警察機關報備,經警察機關查驗無下列情況者,即可現場給予警棍使用執照。
需符合以下條件 方可持有警棍使用執照
1.法定年齡需達18歲
2. 持有良民證(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 無犯罪紀錄者)
1.開放民眾持有警棍,可提升自我防衛能力
2.警棍具有一定之阻嚇能力,且在未經專業訓練之人使用下,不易使人至死。
3.現今已有許多管道可購買警棍,可大眾普遍不知持有警棍需任職於相關行業,且向警察機關申請方可購買持有,不如立法管控,且讓大眾知曉購買與持有警棍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