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om
檢核未通過
依我國戶籍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如果出生在中國醫藥新竹分院,醫院通報後,戶政系統就會直接帶入醫院所在地,將小嬰兒出生地登錄為臺灣省新竹縣。但這與目前國人多半直接用直轄市、縣市來稱呼的習慣不同。
另外,如果出生在大陸地區,由於我國並不承認大陸當局的行政區劃,因此戶政人員需要根據民國83年內政部出版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進行中共行政區與民國38年國民政府行政區比對,才能進行出生地登記。如果新的行政區沒有在那本報告內,戶政人員就只能以人工登載出生地,並以99998「大陸地區其他省市」代碼登錄,於個人記事欄記載其出生地中共省(市)、縣(市)名稱,其國民身分證出生地欄輔以人工方式填寫處理。由於那本報告是30年前的產物,也成歷史文件,拿歷史文件來登錄,有點不合現況。
而中共統治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民國38年當時,還是英國與葡萄牙的殖民地,所以也不是我國的領土,自然不屬於我國的行政區劃(算廣東省嗎?)。
為解決上述問題,希望政府能對戶籍法第20條進行修正,以簡化戶政人員登錄國人出生地的工作負擔。
建議事項:
戶籍法第20條條文建議立法方向: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出生地在自由地區,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登記。
二、出生地在大陸地區,出生地以下列方式登錄:
(一)在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出生:以當時省(市)及縣(市)登記。
(二)在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出生:以大陸地區登記。
三、出生地在香港、澳門地區,出生地以香港、澳門登記。
四、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五、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註冊地、國籍登記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六、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七、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八、不能依前七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備註:大陳義胞轉進自由地區時間在民國38年之後,但當時義胞的家鄉仍為我國政府統治區域,故仍以當時省(市)及縣(市)登記,而非大陸地區。
利益:簡化戶政人員出生地登記作業。
影響:已依《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與目前大陸行政區劃對照研究報告》登記出生地之國人,出生地是否變更,還須主管機關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