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洪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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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內應給予規定服務生所收取的服務費是進入自己的口袋,而不是進入老闆的口袋。
台灣國內部分餐飲業者會向顧客加收5%至10%的「服務費」,不過,絕大多數雇主沒有把服務費收入,直接分發給員工,反倒全數進入自己口袋。
這種現象在台灣已經見怪不怪了,但是在國外關於服務費,老闆都不會過於干涉,服務費在他們的薪水中也佔了一大部分。
在台灣許多的餐廳或者茶飲店裡常常都有店員遇到奧客的情形,而奧客卻都以你們有收我的服務費為由,做出一些令人傻眼的舉動,但大家看似收服務確實要給顧客合理的服務是很正常的,但殊不知服務費經常是被老闆給黑掉,底下辛苦賣命的員工是一毛也拿不到。
提議修正《勞基法》第二條,將服務費與清潔費納入勞工工資範圍
幫助在餐廳或者茶飲店所工作的員工,找回原本就應該擁有的權益。
修正《勞基法》第二條,將服務費與清潔費納入勞工工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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