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四面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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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在路上行駛總會發生意外,爰一樣的肇事案件卻會因為碰撞車輛的車價賠償金額高低落差,遇上千萬跑車甚至無力賠償。一件肇事案往往沒有100%誰對誰錯,有錢人要開那麼名貴的車輛在路上跑,風險應該自己承擔,而不是讓一般百姓危機四伏,哪天倒楣遇到天價賠償金。
建議:
1.一樣是車,應該要以車為單位而不是以(名貴的車)為計價單位。例如採市面上銷售前3名廠牌平均價格為賠償上限。例如(A廠牌後視鏡為4000元+B廠牌後視鏡為3000元+C廠牌後視鏡為2000元)/3=3000元,無論何廠牌、車型、車價肇事,後視鏡賠償上限為3000元。
2.如開名貴車輛覺得這法條不合理,就不要開那麼名貴的車出門,亦或者自己去加保。
純粹保障所有用路人的權益,讓所有用路人撞到的都是車而不是賠不起名貴的車。總不可能肇事死亡當事人年薪上億,肇事者要賠償數十億吧?從這論述來看人還不如車,這價值觀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