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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無人牽走的事故車、無牌車應通知車主移開或公告後逕予以清除

提議者 順風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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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9-02
檢核不通過
2024-09-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許多車禍事故發生之後,破損的車體被棄置或拖到路邊,然後放到解體、生鏽都無人處理,有的還影響用路人安全,產生二次車禍,因此主管機關應將有車牌的事故車,通知車主或其家屬需在一定期限內移走,否則開罰單或予以保管、逕予以清除等措施;無車牌的事故車或報廢車,應將限期移走的公文貼在車身上,如期限已至,仍無人移走,主管機關得逕予以清除。

主管機關應宣傳或提供管道,受理一般民眾要求清除鄰近道路的事故車或報廢車。

警察處理完交通事故,不是只是把事故車拖至路邊,而是還要協助通知車主或其家屬需在一定期限內移走事故車,否則開罰單或予以保管、逕予以清除,並追蹤之。

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的保管人得向車主或其家屬,請求保管費或清除車輛所生費用,相關費用得另外訂定,並按物價調整。

無人認領、移除的事故及報廢車,主管機關得逕予以清除,清除方式包含公開拍賣、報廢、回收等,所得的相關收益歸國庫、主管機關即通報人,相關分配比例可另行訂定。

 

 

 

利益與影響

讓道路更安全,更整潔,避免不必要的危險及髒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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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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