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順風
檢核未通過
許多車禍事故發生之後,破損的車體被棄置或拖到路邊,然後放到解體、生鏽都無人處理,有的還影響用路人安全,產生二次車禍,因此主管機關應將有車牌的事故車,通知車主或其家屬需在一定期限內移走,否則開罰單或予以保管、逕予以清除等措施;無車牌的事故車或報廢車,應將限期移走的公文貼在車身上,如期限已至,仍無人移走,主管機關得逕予以清除。
主管機關應宣傳或提供管道,受理一般民眾要求清除鄰近道路的事故車或報廢車。
警察處理完交通事故,不是只是把事故車拖至路邊,而是還要協助通知車主或其家屬需在一定期限內移走事故車,否則開罰單或予以保管、逕予以清除,並追蹤之。
主管機關或受主管機關委託的保管人得向車主或其家屬,請求保管費或清除車輛所生費用,相關費用得另外訂定,並按物價調整。
無人認領、移除的事故及報廢車,主管機關得逕予以清除,清除方式包含公開拍賣、報廢、回收等,所得的相關收益歸國庫、主管機關即通報人,相關分配比例可另行訂定。
讓道路更安全,更整潔,避免不必要的危險及髒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