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uiceLee
已附議31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687個附議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電動自行車外,其餘電動通勤工具一律被認定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只要上路即會被「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2條之1的規定,可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但在世界各國人本交通思維的蓬勃發展下,大眾運輸工具已經成為了都市生活的一部分,為了彌補大眾運輸不足的站點,因此我國採取ubike作為我們的通勤最後一哩路,但除了腳踏車外,我們仍然能夠使用「人力」之滑板車、滑板來行駛於人行道,可現行法規下,只要以電力作為輔助動力的滑板車、滑板,卻會被禁止,以推行大眾交通的角度而言,這將阻饒民眾使用大眾交通工具的意願,因此我在這裡提議:
1.正視電動滑板車的潛力以及通勤性能
在Lyft以及Uber都推行了共享電動滑板車的服務下,台灣應淘汰舊時法規,認清電動滑板車在通勤的服務範圍以及便利性,讓民眾通勤的選擇能夠更有效率且輕便。
2.完善行人與完整慢車路權
通勤的最後一哩路需要完善的交通設計,希望政府能夠完善行人路權,不論是自行車還是滑板車,都是以人力為主的通勤工具,他們的路權等同行人,而擁有完善的行人路權才能夠推行「完整」的通勤服務。
優
1.提升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服務之意願
2.降低道路一人汽車比例以及數量
3.提升道路服務水準
4.降低民眾通勤成本
5.增加捷運路網服務人次
6.提升外國觀光客的通勤服務,增加觀光便利性
注意事項
1.需注意電動代步工具之限速以及安全配備
2.行人與慢車的分流會變得更重要
3.若無完整行人路權,將推行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