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yk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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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所得稅法允許每月46時以內的加班費以及每月1800元的伙食費免納入薪資所得(即所謂的免稅所得),此舉本是政府體恤勞工及鼓勵勞工加班的德政,但多年來由於個人所得資訊的不對稱,反倒成了不肖業者看似合法實是非法的逃漏稅管道,某些不良的會計師及記帳業者甚至以此一招半式唆使業者(非法)節稅,業者也樂得(非法)節稅.
舉例來說,A君任職於乙公司,月薪41,800(內含免稅的伙食費1,800, 為簡化說明假設A君當年度每月繳納的所得稅為0),全年所得501,600(=41,800*12, 假設乙公司當年沒有發放年終獎金及紅利),個人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為480,000(=(41,800 - 1,800) * 12),由於免稅資料沒有在扣繳憑單上揭露,不肖業者利用此一資訊不對稱的漏洞,將全年所得501,600列示在扣繳憑單上的給付總額欄位上,但在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每位受雇員工外加21,600(=1,800*12, 即A君所得為523,200 (=501,600 + 21,600)),由於受僱員工(辦理申報的員工除外)並不知情,所以不肖業者也就順理成章的合法節稅了(乙公司每年可為每位受僱員工多申報21,600費用).
至於加班費,員工更有可能全年都沒有加班,但在不肖業者向國稅局申報的加班資料中被列為人頭,因為同樣的原因,只要申報的加班費沒有超過法定的46小時,員工永遠不會知情,不肖業者大可利用此法將員工的加班費瞞天過海的列為費用(但實際上員工並沒有領到加班費),由於費用(帳面上)增加,盈餘減少,應繳的營業所得稅也就減少了.
為今之計最簡單的補救作法,就是在扣繳憑單上揭露伙食費及免稅加班費,以便讓員工清楚知道領了多少免稅所得,使不肖業者無法利用不揭露的資訊上下其手,訛詐員工及侵蝕稅基,以落實公平正義.值此景氣低迷如果本文能讓受雇員工拿回他(她)應得的小錢,應可算是金雞年的小慶幸了.
(註一)薪資明細如果沒有伙食費相關細目,則無適用本文所述之伙食費1,800免稅.
(註二)依財政部104年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5%,12%,20%計算,每一位受雇員工依其所得可能被不肖業者A走 1,080元(=21,600*.05), 或2,592(=21,600*0.12)元, 或4,320(=21,600*.20)元.
(註三)依經濟部2016/9/13公布2016中小企業白皮書,去年國內中小企業家數為138萬3981家,中小企業就業人數有875萬9千人(平均每家雇用6.33人),假設有30%的中小企業沒有合法申報,每年逃漏營業所得稅達9,650,677,300(=1,800*12*6.33*1,383,981*30%*17%).至於經濟學上的乘數效果則更可觀了.
依經濟部2016/9/13公布2016中小企業白皮書,去年國內中小企業家數為138萬3981家,中小企業就業人數有875萬9千人(平均每家雇用6.33人),假設有30%的中小企業沒有合法申報,每年逃漏營業所得稅達9,650,677,300(=1,800*12*6.33*1,383,981*30%*17%).至於經濟學上的乘數效果則更可觀了.
*17%為營業綜合所得稅.
*上列金額(9,650,677,300)未計入免稅加班費,否則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