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第1項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二、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17人至23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三、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9人至23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21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五、綜上,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係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設,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聘任,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並應達成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
研商辦理情形
教育部前已訂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並於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報告相關事項,重申各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性平法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參採情形
一、為擴大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推薦來源,提升民主參與治理功能,建立公開徵求推薦及遴選機制,教育部前於106年6月21日訂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
二、依上開作業須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2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女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者。
(三)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服務年資累計2年以上者。
(四)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2年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2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六)經第1款第2目或第3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七)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長團體,具2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教師或學生家長之身分者。
三、另查教育部106年6月22日召開第7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報告事項決議略以:請國教署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署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聯繫會議」,重申各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性平法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四、綜上,針對提議訴求,教育部將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遴選,且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均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之。
後續推動規劃
一、教育部將依「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委員之遴選。
二、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亦應考量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意旨,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達成之法定任務,考量實務現場可行性,予以妥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