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裕廷
已附議17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30個附議
提議內容:
台灣殺人罪真正實施死刑的判決少之又少。
近年來,台灣的刑事案件常因為殺人罪的判決過於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醫學鑑定無法完全正確判定病情的狀況下, 造成有心人士總是利用其他方式逃避死刑,讓被害家屬及人民有強烈不滿!
希望強化死刑的執行,並有效完善的死刑制度,以提升我國和他國的感觀的司法信心,對於精神疾病者也有許多對被害者家 屬不公的地方,應要修法並針對這些法律漏洞做出修改!
建議事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成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與社會永久隔離,若判死刑已定讞者,應在2個月內執行。
精神疾病者若經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者可免死刑,改判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與社會永久隔離。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改成
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於刑法第271條,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