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拉斯普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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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惡意駕駛的惡意逼車行為危害用路人的生命財產甚鉅。
然我國社會在道路交通上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
為保障用路人的生命與財產,應將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規範,加重其制裁。
然我國針對惡意逼車行為,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有所規範
其行政處分的罰則也僅僅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或吊銷其駕駛執照。
針對惡意逼車行為的處罰過輕。
日本國於今年通過實施的《道路交通法》,針對惡意逼車的行為。
在一般道路上最高刑期5年、罰金50萬日圓(約新台幣14萬元)
在高速公路上的惡意逼車行為,刑期提高為10年、罰金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7.5萬元)
建議我國應該比照日本,將惡意逼車行為納入刑法規範
以保障我國用路人的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
1.保障用路人的用路權益
2.確保用路人的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
3.端正我國惡意逼車的不良風氣,改善與提升駕駛人尊重他人生命的價值倫理觀念
台灣社會上惡意逼車事件層出不窮,在台灣的用路人,包含你、我、和親近的親人,都有機會會碰到惡意逼車事件,為維護用路人的用路權益,與保障人身生命與財產安全,需要大家一起站出來,針對惡意駕駛的惡意逼車行為,大聲說“N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