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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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較這兩張圖,第一張圖的紫色部份是允許免術換證的國家,第二張圖的藍黑色部份是允許同性婚姻的國家,但是日本在這兩張圖的顏色即將要改變了,日本最高法院在去年10月裁定禁止免術換證違憲,又在這幾天裁定禁止同性婚姻違憲,所以日本預計這兩者會一起開放(現在只待日本國會修法),話說回來,免術換證與同性婚姻均為LGBT(就是性向不符合生理性別的人)的權益,而這兩者允許的國家(比較這兩張圖)有極高度重疊,有些國家允許免術換證但是不允許同性婚姻(儘管這樣也是變相承認同性婚姻,不過在這些國家,你必須有精神科醫生判定你的心理性別跟生理性別不同,改變法律性別後才能跟你原本性別相同的人結婚),但是只有極少數國家允許同性婚姻但是不允許免術換證(美國跟澳洲因為是聯邦制,是比較特別的例子,每個州的法律不同,所以你可以到允許的州去做免術換證),所以,台灣做為亞洲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應當也要開放免術換證,注意目前亞洲唯一的另一個跟台灣一樣有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尼泊爾,也有開放免術換證,而日本的部份,免術換證和同性婚姻預計會一起開放,因為都已被最高法院判定違憲,現在只待日本國會修法
所以在此建議,把變更法律上性別的條件改為需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
1. 「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男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2. 「經四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四位就是兩位的兩倍,我覺得這樣很合理
讓跨性別的人可以更自由,而不會侵犯違背個人意願而讓身體受到侵害,有些人就是不認同先天的生物性別,要讓他們可以符合自我身份,強制進行手術是侵害人權的,有些男生就是以女性在社會上生活的
變性手術是非常痛苦的(先不說費用龐大),這樣就是歧視心理性別跟生理性別不同的人,屬於性別歧視的一種(且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疑慮),變性手術必須讓手術刀進入身體,讓人有種接近絕望的心情,動胸部手術時,感到非常疼痛,約1週的時間,幾乎無法動,而且可能會終身不能玩笑傲飛鷹等遊樂設施,這樣嚴重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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