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黃振洲
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法第六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需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此規定已經公布十六年,十六年來從未修正,應該可以算是我國歷史上最少修正次數的法規了,扣除那些因為特殊因素而沒有實施者。
然而隨著無障礙環境的逐漸提升,也壓縮到保護母語的立法目的,因為需要播放的資訊越來越多,交通部頒布《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內,也將暫名播報、入站播報規定為無障礙設施項目,顯見播音對於身心障礙者是相當重要的,但強制播放台、客語的政策實務上已經造成不少困擾。
例如有些地方(如台北市)市區公車兩站距離很短,又為了配合這條規定而改成只有停車之前才廣播站名,但這對於視障者與老人家,還有對本地部孰悉的觀光客是一大困擾,因為根本沒時間準備,聽到廣播通常車子都已經過站了,既然廣播系統是無障礙設施的一部份,那麼應該已無障礙設施能發揮效用為最優先考量其次才是傳承母語,若以無障礙使用的角度應該要愈抱下一站,讓大家有時間準備,時間夠的話快到了再播放一次就好了,但若要播兩次很多時候就會被這條卡住而無解,因為規定一次就需播三種語言,加上英語為國際最通行的語言,因此各地方政府不可能放棄。
加上有些廣播具有即時性,例如車門即將關閉之類的,四種語言講完車門早就關上了,那麼對於連長者、行動不便者,有沒有提醒也一樣,因為不可能都有時間等系統一個一個講完,而且此規定政府多年來也沒認真執行,許多沒照規定走的業者也沒被廢止路線許可,讓該令形同具文,是該修正了。
建議盡速修法,明定如下: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英語播音。但運輸工具因旅客特性、站間距離等因素無法全面實施者,油運輸工具經營者報請當地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籌組語言平等審核委員會審核是否給予彈性,經語言平等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得僅以國語、英語播音。
適用本法之大眾運輸工具,如播音內容屬於緊急性、立即性者,得使用國語、英語播音。但停靠站名、轉乘資訊須以國語、閩南語、客家語、英語播音。
大眾運輸工具關於停靠車站之播音,應於播音結束後預留至少1分鐘以上之準備下車時間,若無法符合者可放寬至40秒鐘,此規定依據各停靠站間距離長短酌予調整,若距離過近仍無法符合40秒之規定者經當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決議,得不少於30秒。
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工播音,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大眾運輸業者應提供大眾運輸從業人員語言訓練,內容應包含閩南語、客家語、英語之播音訓練,此訓練課程由教育部規畫教材與師資,各地方政府培訓。大眾運輸經營者應將從業人員訓練之教材、授課內容、授課時數等資訊報請交通部備查,且每年應至少辦理復訓二次以提升語言能力。
如此提供法規執行上之彈性,但又確保母語保護之目標不會被其他方面架空,加上籌組委員會審核,委員會之組織另由交通部訂定設立辦法再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