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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提供之交通違規影音記錄, 非國家認證之器材且非執法人員執行, 屬非法取證,警察機關不可採證裁罰.

提議者 萬里核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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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3-20
檢核不通過
2018-03-21
民眾提供之交通違規影音記錄, 非國家認證之器材且非執法人員執行, 屬非法取證,警察機關不可採證裁罰.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有鑑於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及相片檔案檢舉交通違規越來越多, 警察機關也來者不拒一律開罰, 造成民眾之間互相檢舉, 但台灣路況千瞬萬變, 有時並非刻意違規, 但事後卻要花很多時間去申訴.

對於民眾檢舉案件, 民眾所持之攝影器材或行車紀錄器, 相機等...應該是由國家認證許可, 並由警察機關執法人員執行, 若非由執法人員執行則屬不當取證, 其佐證資料不可用於處罰.

警察機關接受民眾檢舉後應派員前往查察, 依法規告發,才是正確並合法的作為.

利益與影響

影響: 民眾之影音器材有可能做假, 有可能誤解, 造成百姓之間互相傷害, 但此行為應由公權力執行, 非民眾私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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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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