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萬里核
檢核未通過
有鑑於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及相片檔案檢舉交通違規越來越多, 警察機關也來者不拒一律開罰, 造成民眾之間互相檢舉, 但台灣路況千瞬萬變, 有時並非刻意違規, 但事後卻要花很多時間去申訴.
對於民眾檢舉案件, 民眾所持之攝影器材或行車紀錄器, 相機等...應該是由國家認證許可, 並由警察機關執法人員執行, 若非由執法人員執行則屬不當取證, 其佐證資料不可用於處罰.
警察機關接受民眾檢舉後應派員前往查察, 依法規告發,才是正確並合法的作為.
影響: 民眾之影音器材有可能做假, 有可能誤解, 造成百姓之間互相傷害, 但此行為應由公權力執行, 非民眾私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