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承定
已附議4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5個附議
一、查民國87年修訂之藥事法第103條第4項規定:「上述人員(得繼續經營者),以及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或在未設中藥師之前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經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領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證明文件;並經國家考試及格者,業務範圍包括: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同條第5項規定:「前項考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但自藥事法第103條立法迄今已拖延逾廿年,衛福部仍未依法辦理國家考試,且監察院於民國71年即促請衛福部完備中藥人員管理制度,迄今已逾四十年卻未建立,
二、監察院鑒於衛福部多年來未建立中藥人員管理制度,於109年6月16日通過對衛福部糾正案,而後考選部即去函衛福部等單位,並表示將主動籌建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國家考試制度,研擬「藥事法第103條規定之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辦法草案」,並函請該部等相關單位提供意見,其後考選部又函請衛福部訂定考試及格人員管理辦法與修習中藥課程時數項目內容等,但衛福部卻消極推諉不肯配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林淑芬立委於去年12月9日審查預算時更抨擊衛福部中醫藥司:「立法設立中藥師之後,至今完全沒有設置任何的考試,新制推出後就卡在原地,質詢這麼多年,未見中醫藥司有何作為,每次要求或是詢問資訊,回來的資料零零落落,要求訂定子法,中醫藥司也毫無下文」,因此凍結衛福部預算。
三、考選部為落實藥事法第103條規定,自該條文修正公布施行起,即主動於88年10月18日、90年1月5日、91年2月5日三度函請藥事主管機關儘速修正藥事法施行細則並制訂相關辦法,界定該條文所列各種類人員之定義,但迄今為止,衛福部均未完成相關立法工作,因此考選部亦無從具體規劃前項國家考試。
四、中醫師檢定及格人員在法案中是附合資格之一,請辦理中醫師檢考人員參與中藥師考試
一、中醫師檢定及格人員是領有國家考試合格證書,政府不能犧牲中醫師檢考及格的權利,請辦理中醫師檢考及格人員參與中藥師考試。
二、 目前執業的藥師約有3、4萬人,但真正登記在中醫醫療院所執業的藥師只有180、190人,比率僅約0.004,如果開放「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將可解決人力不足窘境,並真正落實中醫藥分業精神,為人民的用藥安全把關。
三、 目前合法的中藥商年齡都很大,中藥商面臨傳承問題,因此中藥商多次走上街頭抗議,請政府建立中藥人員管理制度,以便合法的中藥商能繼續將中藥技術傳承下去,如果衛福部配合舉辦「中醫師處方藥品調劑人員考試」,將使我國中藥界加入新血輪,並使中藥商得以傳承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