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伍••
已附議28 (尚餘45日)
尚須4972個附議
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時,法院或檢察官得裁定或命令加裝電子監控設備。然而,實務上往往因程序延遲或舉證困難,導致被害人在保護令生效後,仍然面臨高度風險。
為了避免保護令淪為「紙上談兵」,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基本生活權益,建議修法明訂:
1. 加害人一旦得知法院核發保護令,即應立即強制加裝電子監控設備,由警方與相關單位執行。
2. 若被害人因工作或生活因素,難以避免與加害人接觸,例如同職場、同校或其他必要場合,應由政府提供即時安全措施(如專人陪同、臨時隔離措施或科技偵測警示系統)。
3. 明定違反規定之加害人,應加重處罰並立即收押,避免再次傷害。
強化保護令的實際效力,避免僅流於形式。
提升被害人安全感,減少恐懼與二次傷害。
運用科技與法律結合,建立更即時且有效的防護機制。
短期效益:提升被害人在生活、工作上的安全感,降低加害人持續騷擾或攻擊的風險。
中期效益:減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再犯率,降低警政與司法系統的負擔。
長期效益:建立社會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識,讓保護令成為真正能守護被害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