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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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執行護車勤務時的下列必要裝備必須要為個人裝備,不得已上班人數為計算基數。
何謂個人裝備:即是該派出所有編制二十人時,則必須以預算購足二十套裝備器材,並且依每樣器材使用年限到期前三個月即需再添購補足該項物品。
現在鐵路運輸工具已經成為恐怖攻擊的目標之一,且有大量的民眾隨時搭乘使用,因此不適合以槍械爆炸性攻擊物品做為防衛性武器。鐵路警察為應付日益嚴峻的護車勤務長年以來以單人護車為主,除非是特定重要人士搭乘該列車才會有數人以上員警執行護車勤務,以現今人力不足狀況仍難以排除單人護車勤務,當務之急乃是補足不足之執勤裝備並訂定防衛性器械之使用時機規範。
以下是建議須於三個月內開標採購並發放於基層員警之首要裝備:
1.防切割警用手套一雙:利於與手持利刃之歹徒搏鬥時使用,國內有製造商可訂製大可不必與國外警用裝備商下訂單,且可訂製露出一指節之手套便盤查取用文件之動作
2.30CM鋁合金警用LED手電筒:2000流明以上強光之外也輕便好用,並可代替警棍。
3.辣椒水:有些鐵路警察派出所只配有三罐,使用後更沒有辦法採購,只能靠警友會提供也不是辦法,應該列為長年重點採購項目,每年調查庫存及使用狀況,並在保存期限到期前就需採購補足。
4.電擊槍:電擊槍可在一定距離下命中無害對像並使其立即失去攻擊能力之外不會造成嚴重傷害,且可以重複使用,護車鐵路警察與車長皆須配戴一套,主管機關更需每年實施定期訓練與複訓,使所有執勤人員皆能熟稔操作流程與使用時機。
5.電擊棒:電擊棒則是電擊槍如未能有效命中危險目標時,在車廂內仍有許多乘客時無法使用槍械需要進行肉搏戰時的最有效武器,常人只要一遭電擊棒觸及立即就會失需行動能力,因此該配備仍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武器,因此仍列為必要之個人裝備。與電擊槍相同需每年定期訓練與複訓。
以現況來說警政數經費不足須以預備金編列執行,
只要是鐵路警察執行勤務人員皆須配置完成以上五項裝備,
但是法規以及作業規範層面問題仍未規範完成,
須一同進行列入警察勤務規範流程以及訂立警察電擊槍及電擊棒使用規範,
讓警察執行勤務後不會沒有法律的保障,保護了一車廂的民眾居然還需要擔心被一個危險份子的家屬提告求償,因此這須請警政署立即於一個月內研擬出草案規範,二個月內送行政院,三個月後發佈行政院命令執行。
先備齊以上裝備就可以有效遏阻近期鐵路警察人員被殺之風險,也可以讓一般民眾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更加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