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祥
已附議190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10個附議
目前現行法規開車門造成意外事故,罰款金額僅有1200-3600,但開車門造成意外事故常會危及機車駕駛人生命安全,根據市警局統計,光台中市去年因不當開車門釀成車禍意外甚至死亡的案件近 5 百件。罰款金額過低難以起到喝阻作用,建議上修至10萬-30萬元。
第 56-1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
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
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
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可以降低因開車門造成意外事故,增加用路人安全,若依現在開車門意外事故發生件數統計,上修至10萬-30萬每年也能為國庫增加數億元收入。